昌寧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辦法

基本信息

昌寧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政務督查,提升工作質量和水平,確保中央和省、市、縣各級決策部署的有效貫徹落實,按照民眾路線教育活動的要求,聯繫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辦法。

一、督查原則

(一)堅持服務大局、主動督查的原則。圍繞中心工作和各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做到主動跟進、追蹤督促,保證各項部署落實到位。

(二)堅持高效務實、改革創新的原則。創新督查辦法、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基層的陪同和接待負擔,力戒督查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

(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反饋的原則。客觀反映工作推進情況,準確把握存在困難問題,提出建議意見,為下步工作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二、督查事項

(一)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上級領導蒞昌調研視察所作指示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各類會議和檔案決定,需由縣人民政府承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各類會議和在基層調研檢查時作出的指示要求、決定事項、工作安排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三、督查方式

根據督查事項的輕重緩急程度進行分類,採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督查。

(一)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要產業、重大項目、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通過組建督查組、制定督查方案進行實地督查,採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審閱台賬、現場核實等方式,把握督查事項的推進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照要求抓好落實(專項督查範圍一般包括本辦法第二部分督查事項中的第1、2項)。

(二)催辦督查。對有明確辦理時限的一般督查事項,採取定期電話催辦、發文催辦、現場催辦等方式,採用建立台賬、督查銷號的辦法,掌握工作推進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抓好工作落實(催辦督查範圍一般包括本辦法第二部分督查事項中的第3、4、5項)。

(三)跟蹤督查。對情況複雜、事關全局、完成時限較長的督查事項,在專項督查和催辦督查的基礎上,進行動態追蹤、明察暗訪,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

各督查事項採用的督查方式,由縣政府督查室商縣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結合實際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有關領導確定。

四、督查立項

(一)專項督查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根據督查事項進行研究梳理後,按年、按季、按月提出督查計畫,報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後立項督查。

(二)催辦督查和跟蹤督查立項。由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結合對口部門根據督查事項進行研究梳理後,於每周一上午提出,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報政府督查室備案後立項督查。

五、督查分工

實行政府督查室牽頭抓總,政府辦公室各股室及縣直有關部門參與配合的工作模式。

(一)專項督查實施。由政府督查室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組建督查組開展督查,督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形成《督查通報》,報政府有關領導簽批後,在全縣或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催辦督查和跟蹤督查實施。在政府督查室的總體組織協調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有關股室牽頭、對口聯繫部門配合參與開展督查,督查結果由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反饋給政府督查室,由政府督查室收集匯總、形成《一周督查信息》,於每周五印發,在政府班子、辦公室班子和各股室範圍內傳閱。

涉及重大事項,督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難度較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室向縣政府有關領導報告,提請縣政府領導帶隊督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各位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督查室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政務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加強隊伍建設。強化人員保障,配強配齊督查室專兼職人員,組建 “督查人才庫”,充實督查工作隊伍。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督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提升工作質量和水平。

(三)加強成果運用。各項工作督查成果由縣政府督查室按期報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察局、縣綜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同時提出督查成果運用建議,將督查結果與各單位的考核獎懲、評先評優直接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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