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公共汽車乘車規則

《昆明市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公共汽車乘車規則》在1995.03.15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為改善城市公共運輸,方便廣大乘客,我市將從1995年4月起逐步實行公共汽車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方式。

為了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與暢通,提高昆明市公共運輸的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制定本規則。

一、凡搭乘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公共汽車的乘客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乘客搭乘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公共汽車時,應自覺遵守站台秩序,依次排隊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

三、無人售票和準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實行一票制,上車後只交錢,不售票,不找補。

四、乘客上車前應自備零錢或予購專用票,上車後按所乘坐線路票價規定投足錢幣或專用票入箱。月票使用者上車後應主動出示月票,並按規定路線乘座。

五、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重量在20公斤以下、占地面積在0.2平方米以下、長度(高度)在1.5米以下的物品乘車。如乘客攜帶的物品超重或超面積或超長度(高度)的,應加付一個人的車費;如攜帶的物品超過免費數量規定的,每超過一件,加付一個人的車費。乘客攜帶的物品,如同時超過重量、面積和長度(高度)規定的,不準攜帶上車。

六、每位成年人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所攜帶的兒童超過規定高度的,應按成人價格投幣;所攜帶兒童超過規定人數時,身高超過1.1米的兒童按成人價格投幣,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按成人價格減半投幣。

七、兒童集體乘車時,按成人價格和實際人數投幣。

八、車未停穩、嚴禁上下車。上車後扶好坐穩,注意乘車安全,不得將頭、手伸出窗外。

九、做文明乘客,主動給老、弱、孕、殘、病和抱小孩者讓座。

十、車廂內要講文明、講衛生,嚴禁吸菸,不高聲喧譁,不準向車內、車外扔雜物或吐痰。

十一、在行車及服務過程中,因故障、事故停駛或發生其它突發性緊急情況時,車內乘客應聽從駕駛員、監管員的指揮,並積極給予配合。

十二、愛護站台和車內外的一切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十三、車輛到站前,應下車的乘客應主動向後門移動,並注意車廂內報站器的站位宣傳,以免誤下車站。下車時應互相謙讓,不擁護,不喧譁。下車後嚴禁從車前車後突然橫穿街道(公路),注意自身安全。

十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安機關明令禁止攜帶的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車。違者,由駕駛員、監管員先行沒收後,再交由公交派出所和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上車不投錢幣、投錢幣不足或不出示月票的,均按逃票處理,由稽查監管人員處以所乘線路票價30倍以下的罰款。

十六、使用過期月票、他人月票、偽造塗改月票的,按市人民政府昆政發(1987)92號《昆明市公共運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十七、對違反乘車秩序、經勸阻無效的,或在車上無理取鬧、製造事端、妨礙車輛正常運營、危及行車安全或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規則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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