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原施甸縣民政僑務局承擔的農村養老保險職能,原縣委老乾局承擔的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職能,移交縣人事勞動局承擔。
(二)劃出的職能
縣人事勞動局原承擔的安全衛生、職業衛生監察職能歸併縣衛生局;安全生產、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歸併縣經濟貿易局。
(三)轉變的職能
不再對企業招用契約制工人實行計畫指標,改為依照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則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管理(國有控股企業除外);不再對企業職工的工資、獎懲實施具體管理,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巨觀指導。
(四)增加的職能
負責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主要職責
(一)人事勞動局的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管理;研究制定全縣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辦法及措施,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管理和指導全縣公務員的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懲戒、職務任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福利、辭職、退休等工作;負責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
3、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隊伍建設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用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或招收人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人才規劃、培養和管理工作;組織享受政府津貼的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全縣人才資源開發的統籌規劃,擬定全縣人才招聘、人才流動、人才引進、人才培養和人才市場管理的計畫和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和監督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進入我縣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和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制度。
5、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政策、標準及調控措施;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各種福利政策。
6、組織實施獎勵表彰制度,擬定縣政府獎勵表彰的細則和管理辦法。
7、根據省、市有關規定,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及隨遷家屬子女的服務工作。
8、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9、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實施辦法,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且組織實施。
10、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制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全縣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運營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勞動力資源開發的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促進全縣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擬定失業人員再就業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按分工搞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工作。
12、根據國家、省和市頒布的有關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搞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發證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結合實際制定全縣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13、宣傳貫徹執行《勞動法》,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搞好契約鑑證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搞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落實工作;負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以及企業單位的工人招收、調配工作;參與評選推薦國家、省、市級勞動模範。
14、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搞好企業職工工資巨觀政策指導;抓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15、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16、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嚴格管理和行政監督;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7、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8、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編委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我縣行政管理體制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我縣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2、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研究制訂我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鄉鎮等機關機構改革方案。
3、根據黨委、政府和編委的指示精神,協調黨委各部門、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調整、內設機構的設立、撤併及更名。
4、審核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5、研究制定全縣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及實施意見;審核各類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及調整、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
6、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機構編制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7、審核黨政群團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增減和工資基金管理。
8、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