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
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接收、登記後,轉交本級備案審查機構研究處理。
第五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需要啟動審查程式的規範性檔案,分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查。

第二章 備 案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第七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三)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套用法律解釋的意見、規定、辦法;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
(五)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石河子、阿拉爾、圖木舒克、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農業師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及農業師檢察分院制定的指導、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文本、說明;
(三)其他有關資料。 報送備案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民、漢文紙質文本各一式五份,並附送電子文本。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備案審查機構分送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三十日內審查終結,並將審查意見反饋本級備案審查機構。
第十二條 審查規範性檔案中,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備案審查機構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予以及時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
因審查需要,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工作機構聽取或者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第十三條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廢止或者撤銷:
(一)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的;
(六)其他不適當情形的。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程式提出審查要求: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三)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國家機關,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除規章、決定、命令之外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措施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同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除規章、決定、命令之外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措施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同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事項和理由。
對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措施等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構可以通知制定機關按程式報送。
第十六條 對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或者研究處理。
如有必要,備案審查機構可以聽取或者書面徵求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意見。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查,或者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
經審查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函告制定機關按審查意見自行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修改或者廢止,並報告結果。
制定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說明理由。經再次審查,認為制定機關理由成立的予以認可;理由不成立的,函告制定機關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按時報送備案經函告後仍未報送備案,或者因報送備案的材料不全退回要求重新報送備案仍未報送備案的,由備案審查機構責令限期報送。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撤銷的決定:
(一)制定機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審查意見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制定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其理由不成立又不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
第二十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在審查完畢後三十日內將審查結論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再次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查後,於三十日內將審查結論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並終結審查。
第二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規章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書面審查意見轉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處理情況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終結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整理、裝訂,並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存檔、備查。

第五章 報 告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自行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自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公布廢止決定。
自行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情況應當書面報告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撤銷決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年一月,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目錄書面報告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構每年一月,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書面報告上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及主要問題,經主任會議決定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和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制定機關不予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報告派出機關研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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