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民政局

新田縣民政局機關共有幹部職工79人,其中黨員53人。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救災股、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基政區劃地名股、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股7個股室。

機構簡介

下設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軍休所、募辦、婚姻登記中心、慈善總會辦、復員退役士兵安置辦、老區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福利生產辦、農村養老保險辦10個二級事業單位,老齡辦1個掛靠單位,光榮院、福利院和園藝場3個下屬單位。

機構設定

新田民政 新田民政

1 、辦公室 ( 紀檢監察室 ) 職能: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協調組織民政行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黨員、幹部和職工實行黨內法規和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監督,監督檢查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縣委、縣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開展好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 、救災救濟股職能:貫徹實施救災救濟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上報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工作;巨觀管理和指導全縣城市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報批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

3 、優撫股(安置辦、雙擁辦)職能:貫徹實施有關優撫、雙擁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報批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報批、褒揚革命烈士;管理撫恤事業經費;指導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4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職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和法規、政策;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5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的老齡工作。

6 、計畫財務股職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7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地名辦)職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全縣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及涉外送養呈報工作。

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報批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縣際邊界勘定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

8 、民間組織管理股職能: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審理、報批、登記、年檢年審和管理、監督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社團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9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職能:制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和縣本級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並檢查、監督保障對象的申報、審批和資金髮放等各項管理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健全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關的其它制度;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10 、革命老區辦公室職能:圍繞全縣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的總體目標,結合扶貧開發,努力解決老區貧困民眾的溫飽問題,大力扶持老區發展優質、高效的特色經濟,基本解決老區民眾行路、飲水、用電、上學、就醫、通信、聽廣播、看電視等方面的問題。

11 、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有獎募捐獎券銷售工作,制定獎券銷售計畫,做好銷售前的一切準備工作,保管好獎票和物資;負責電腦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

12 、縣慈善辦公室職能:負責國內外捐贈,開展義演、義賣、專項募捐,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拓展海外慈善業務,組織開展社會性捐贈活動;組織實施、興辦、資助扶貧濟困、安老助孤、捐醫助學等慈善公益事業。

13 、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職能: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14 、縣光榮院職能:做好光榮院老人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5 、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服務工作。

16 、殯葬執法大隊(縣殯儀館)職能: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

17 、縣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職能: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辦理承保、轉保、退保、養老金髮放和農保業務檔案管理。

政策檔案

地名檔案管理辦法
來源: 湖南永州新田民政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名檔案的管理,確保地名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促進地名檔案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發揮地名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名檔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記載各個地理實體的標準名稱及其它相關信息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

第三條 地名檔案是地名管理的專業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標準化、開展地名研究的基礎。

第四條 全國地名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由民政部統一指導,各級地名主管部門分級管理。在檔案業務上接受上級地名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地名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地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地名檔案及相關的專業資料;

(三)指導和監督下級地名檔案工作,開展地名檔案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

(四)開發利用地名檔案信息資源,編輯地名資料,為地名工作及有關方面提供服務;

(五)嚴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地名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六條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門負責整理,並移交地名檔案管理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七條 地名材料的歸檔範圍

(一)地名調查(包括普查、補查和資料更新)的原始記錄、補充調查記錄和收集的考證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聲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況、地名補查和資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圖的原始稿、審定稿、正本(成圖);

(四)《地名錄》、《地名志》、《地名詞典》及各種資料彙編的原始稿、審定稿、出版本和計算機軟碟;

(五)本單位編印的地名刊物的審定稿和出版本;

(六)地名譯寫書刊的原始稿、審定稿和出版本;

(七)各種地名圖的審定圖和成圖。

第八條 地名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地名材料應於每項工作告一段落或結束時整理歸檔;

(二)地名材料以縣(市)、市轄區為整理單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則整理,並結合行政區劃和地名類別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況與地名表應裝訂成冊,地名卡片應裝入卡片櫃或卡片箱、盒,地名圖應採用圖筒或專用櫃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帶按照《照片檔案管理規範》、《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範》的要求管理;

(五)編譯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整理歸檔;

(六)地名檔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補查和資料更新成果應按《全國地名普查若干規定(試行)》和《全國地名補查和資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九條 地名檔案在地名檔案管理機構保存一定年限解密後,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第十條 邊境地區標有準確經緯度的地名檔案應定為秘密級,尚未公開的地名錄、地名志和地名資料彙編等應定為內部使用。

第十一條 涉密的地名檔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門利用;查閱非涉秘檔案,需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 各級地名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地名檔案的查(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確定不同的利用範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手續;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分析研究檔案的利用效果,總結推廣檔案利用的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 地名檔案庫房要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並有防盜、防火、防光、防蟲和防潮等設施。各級地名主管部門應為地名檔案管理創造必要的條件,積極採用先進技術,逐步實現地名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1983年5月5日頒發的《全國地名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事指南

一、結婚登記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結婚雙人照片3張。

辦結時限:即時

二、離婚登記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調解,登記

申報材料: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離婚介紹信;

4.離婚協定書;

5.結婚證;

6.寸照各兩張

三、夫妻關係證明書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1.原登記機關出具結婚證登記時間、第號的證明;2.戶口證明;3.居民身份證;4.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5.遺失的申請;6.照片三張。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四、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原登記單位出具離婚證登記時間、第號的證明;

2.寸照各兩張;

3.居民身份證;

4.遺失的申請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五、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申請,審查,登記

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收養人的戶口身份證複印件;3.收養人所在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與情況的證明;

4.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計生部門出具的無子女的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棄嬰兒重報案的證明;

7. 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無生育能力能力。

六、解除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

1、申請;

2、審查;

3、登記

申報材料:

1、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一致同意;

2、協商解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3、有關補償收養人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的問題及其他經濟糾紛,應當在協定中得到妥善處理。

辦事依據:湘價〔2000〕476號

七、社團登記

辦事程式:社團提出申請,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後,予以登記、發證。

申報材料:社團籌備申請書、主管局批文、資金及房屋證明、章程發起人基本情況。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6)1602文

八、社團變更登記

辦事程式:社團提交變更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登記、辦證。

申報材料:社團申請書、主管局批文、社團變更登記表。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6)1602文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辦事程式:申請者提交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予以登記、發證。

申報材料:申請書、主管單位的批文、資金及房屋證明、章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2115號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辦事程式: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書,報主管局同意後,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條件準予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變更申請書、主管局批文、相關附屬檔案。

辦事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2115號

地理位置

地址:濱河西路55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