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施辦法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備說明; 第十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備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為報備機關;接受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機關為備案機關。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承擔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和報備工作,並負責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發文主體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二)具有普遍約束力,且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
(三)檔案內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四)公文種類屬於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文種。
界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以檔案的名稱和形式作為判斷標準。
第四條行政機關轉發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納入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但轉發檔案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應當實行備案審查。
第五條下列檔案不屬於《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就本機關或者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檔案;
(二)適用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執法考評、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檔案;
(三)為明確各內設機構公文流轉程式、辦理時限、呈批手續、技術操作規程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類檔案;
(四)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五)為實施專項行動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的實施方案;
(六)其他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檔案。
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備。
第七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時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的,報備機關應當與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加強溝通;審查意見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協調確定審查意見。
第八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備說明;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報告。
第九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應當包括檔案名稱稱、文號、制定機關、發布時間、報備時間、報備機關等內容。紙質報備的應當加蓋報備機關印章。
第十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備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檔案涉法內容說明;
(二)檔案制定程式說明;
(三)檔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第十一條檔案涉法內容說明應當包括:
(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階檔案(統稱上位法,下同)依據;
(二)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內容及其法定依據。
第十二條制定程式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的調研論證情況;
(二)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情況以及意見採納情況;
(三)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情況;
(四)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五)是否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六)行政規範性檔案主動公開情況。
第十三條制定機關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簡化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的,應當在報備說明中載明緊急情況事由及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等情況。
第十四條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少於30日的,應當說明法定事由。行政規範性檔案載明有效期的,應當說明涉及的內容屬於階段性工作。
第十五條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報備機關在報備時,須同時以電子和紙質形式提供報備說明。行政規範性檔案紙質報備份數,由備案機關確定。
第十六條備案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報備檔案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符合《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第三條以及第六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登記;
(二)報送備案的檔案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以及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不予登記,將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三)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知報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第十七條備案機關應當對報備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實質審查:
(一)制定機關是否適格,有無法定職權依據;
(二)有無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違法規定行政收費、減免稅等事項;
(三)規定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內容,有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四)有無規定地區封鎖、行業保護、行政壟斷及與世貿規則相衝突等內容;
(五)有無自我授權或者規避法定職責義務,以及職權交叉、衝突的內容;
(六)有無與現行上位法相牴觸的其他內容;
(七)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施行時間,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備案機關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時,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協助審查、提出意見;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提供依據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說明和材料。
第十九條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可以採用召開論證會、書面徵求專家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備案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實質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未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和明顯不合理情形的,準予備案;
(二)未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嚴重瑕疵,執行中容易引起歧義,需要提請制定機關予以注意的,準予備案並附相關審查建議;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超越法定職權、違反《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禁止性規定、與上位法相牴觸等情形的,不予備案,並向制定機關提出限期改正、停止執行該行政規範性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意見要求;必要時,由備案機關依照職權直接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不予備案,並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停止執行該行政規範性檔案、限期補正程式和重新發布的意見要求。
第二十一條備案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四)項作出的處理結果,應當以《備案審查意見書》告知報備機關。報備機關應當在15日內反饋意見。糾正後重新報備的,應當在報備說明中將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重新報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發文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制定機關執行備案審查意見書;發現應當報備而未報備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督促制定機關限期補報。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通過縣政府公報,定期公布縣政府(縣府辦)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三條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和備案審查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於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向縣政府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下屬部門提請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檔案時,須參照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要求(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同步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行政規範性檔案發文請示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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