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和職權
斯里蘭卡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行使制定法律的權力,包括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以及修改或增設憲法條款的法律,但除非以新憲法代替,否則不能廢除或中止憲法或其中一部分。
議會擁有財政大權,每年通過預算向各地區撥款。除議會通過法律或按現行法律規定外,任何地方政府或機關都不得徵收捐稅。
斯里蘭卡“議會權力與特權法令”規定,議會及議員享有言論、辯論、議程自由權及相關豁免權。
組織機構
斯里蘭卡議會實行一院制,由225名議員組成,任期6年。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和委員會主席各一人。議會秘書長由總統任命。總統有召開會議、宣布閉會和解散議會的權力。議員若有違背議員資格的行為,由總統任命的委員會(最高法院、抗訴法院、高級法院或地區法院各一名法官組成)進行審理,如罪名成立,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將該議員罷免並剝奪不超過7年的公民權。
議會設秘書處,下轄議會警衛處、行政處、立法服務處、財務處、議事錄處、給養處、後勤處、協調處、信息系統處等8個部門。
選舉
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實行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議會225個席位中196個席位,按行政區的大小進行分配(憲法已作出了具體數目的規定)。選舉時,以行政區為計票單位,按各政黨在該區所得有效選票的比例,分配議員。
(二)議會其餘29個議席,按各政黨在全國所得有效選票的比例進行分配。
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智力健全、沒有被宣告犯有重大罪行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有資格的選舉人,除非在軍隊、警察、某些公務部門任職、持有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不同觀點,或在參加議員競選前7年中擔任前一屆議員期間被指控犯有行賄受賄罪者外,均有權競選議員。
對外交往
斯里蘭卡議會是大英國協議會協會、萬國議會聯盟、南盟議長及議員協會等組織成員並參與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