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議會

斯里蘭卡議會

斯里蘭卡議會體制形成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1833年,英國殖民當局在斯里蘭卡成立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議,後者即最早的斯議會。後經過數次憲法改革,議會形式也隨之發生變化。1931年立法會議改為國務會議。1947年斯里蘭卡獨立前夕,國務會議改為眾議院。1948年斯里蘭卡獨立時,建立的是兩院制議會。1972年,斯里蘭卡頒布新憲法,兩院制議會改為一院制——國民大會。1978年憲法頒布後,國民大會改為議會。

斯里蘭卡總統西里塞納於2018年11月9日晚間簽署公報宣布解散議會,該公報從9日午夜開始生效。

地位和職權

斯里蘭卡議會為最高立法機構,行使制定法律的權力,包括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以及修改或增設憲法條款的法律,但除非以新憲法代替,否則不能廢除或中止憲法或其中一部分。

議會擁有財政大權,每年通過預算向各地區撥款。除議會通過法律或按現行法律規定外,任何地方政府或機關都不得徵收捐稅。

斯里蘭卡“議會權力與特權法令”規定,議會及議員享有言論、辯論、議程自由權及相關豁免權。

組織機構

斯里蘭卡議會實行一院制,由225名議員組成,任期6年。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和委員會主席各一人。議會秘書長由總統任命。總統有召開會議、宣布閉會和解散議會的權力。議員若有違背議員資格的行為,由總統任命的委員會(最高法院、抗訴法院、高級法院或地區法院各一名法官組成)進行審理,如罪名成立,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將該議員罷免並剝奪不超過7年的公民權。

議會設秘書處,下轄議會警衛處、行政處、立法服務處、財務處、議事錄處、給養處、後勤處、協調處、信息系統處等8個部門。

選舉

斯里蘭卡議會大廈 斯里蘭卡議會大廈

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實行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議會225個席位中196個席位,按行政區的大小進行分配(憲法已作出了具體數目的規定)。選舉時,以行政區為計票單位,按各政黨在該區所得有效選票的比例,分配議員。

(二)議會其餘29個議席,按各政黨在全國所得有效選票的比例進行分配。

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智力健全、沒有被宣告犯有重大罪行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有資格的選舉人,除非在軍隊、警察、某些公務部門任職、持有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不同觀點,或在參加議員競選前7年中擔任前一屆議員期間被指控犯有行賄受賄罪者外,均有權競選議員。

對外交往

斯里蘭卡議會是大英國協議會協會、萬國議會聯盟、南盟議長及議員協會等組織成員並參與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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