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文物建築消防能力,指導和規範文物建築健全消防安全所採取的防火技術措施,根據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安部《古城鎮古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和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文物建築防火設計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本《導則》在編制過程中,以文物建築火災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築防火技術措施設計和實施的經驗,借鑑國際先進理念,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後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現場勘察與風險分析、消防總體布局、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備用電源、配電設計。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編,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編制。 前言 為提升文物建築消防能力,指導和規範文物建築健全消防安全所採取的防火技術措施,根據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安部《古城鎮古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和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文物建築防火設計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本《導則》在編制過程中,以文物建築火災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築防火技術措施設計和實施的經驗,借鑑國際先進理念,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後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現場勘察與風險分析、消防總體布局、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備用電源、配電設計。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主編,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編制。 1 總則 1.0.1 為加強文物建築消防安全,指導和規範文物建築防火設計,預防文物建築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導則。本導則的編制依據詳見附錄。 1.0.2 文物建築防火設計,宜以文物保護規劃、消防安全專項規劃等為基礎。內容包括:(1)文物建築本體防火設施設備的配置與完善;(2)為保護文物建築所涉及周邊區域的消防基礎設施的配置與完善;(3)文物建築本體及周邊消防安全總體布局。 1.0.3 文物建築防火設計時,應優先利用或者改造現有的消防基礎設施,並避免對文物本體及其環境風貌造成影響或者破壞。 1.0.4 文物建築防火設計前,應對防護對象進行現場勘查和火災風險分析。 1.0.5 文物建築防火設計選擇的電器設備和線纜應適應當地自然環境條件。 1.0.6 本導則適用於不可移動文物中木結構、磚木結構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建築。 1.0.7 本導則中未提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 2 名詞 2.0.1 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 依法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防護對象包括文物建築本體及保護範圍內與文物建築毗鄰的、不能進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構)築物。 2.0.2 文物建築防火控制區 依法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防護對象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以外、建設控制地帶內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構)築物。 2.0.3 消防道路 根據文物建築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的,供一般消防車、小型消防車、消防機車以及手抬機動消防泵通行和人員疏散的道路。 2.0.4 消防分區 為避免火災蔓延,對集中連片文物建築群,採用適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獨立防火區域。 3 現場勘察與風險分析 3.0.1 現場勘察應全面詳細地調查了解建築防火、消防救援條件、消防設施現狀及火災危險源等有關情況,至少應包括表3.0.1的內容。 表3.0.1 現場勘察內容 類別分項勘察內容 建築防火火災荷載建築本體,可燃家具、裝飾,商業經營產品,倉儲物品等 建築參數單體建築高度、層數、面積,區域建築面積或占地面積 耐火等級單體建築的牆、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材質 防火間距單體建築之間、院落之間、建築群間 消防分區防火隔離帶、消防道路、防火牆等防火分隔措施 疏散條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數量及寬度,最遠疏散距離 消防救援條件消防站、點設備完善情況;能否滿足5分鐘到達火點要求 消防控制室位置、面積、設備配置能否滿足使用要求 救援場地消防撲救面,消防撲救場地,消防裝備到達條件 消防道路道路淨尺寸、通行狀況 消防設施現狀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源,已有管網供水壓力、流量、管道埋深等,管材,室內外消火栓數量、栓口壓力、使用完好度;水帶、水槍、輕便消防水龍等完整情況,必要時調研極端條件下管網壓力、流量等 消防滅火設施自動噴淋系統,移動水噴霧滅火裝置,消防水炮,氣體滅火系統,建築滅火器 自動報警系統是否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消防廣播、火災聲光報警器等設備選型及設定是否合理,自動報警系統能否可靠工作 配電系統消防電源可靠性,備用電源設定;消防配電線路選型及敷設、消防設備的控制或保護電器等是否滿足規範要求;消防聯動控制的設定是否可靠;整體消防配電系統能否滿足文物消防安全的需要 應急照明備用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燈具或標識的設定情況;應急照明燈具自帶電源的完好情況 火災危險源可燃物易燃易爆場所和設施;炊事明火;煙囪設定;可燃物堆放;可燃液體的種類和儲量 燃氣燃氣使用和存放場所;燃氣鋼瓶的容量,與灶具安全距離;進入建築物內的燃氣管道;沼氣使用情況 電氣火災隱患配電箱材質及安裝方式、配電線纜的敷設、配電系統絕緣、配電保護措施,終端用電設備是否滿足電氣火災防範要求 雷擊有無防直擊雷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是否完整有效 註:現場勘察情況應附有相應現場照片及說明。現場勘察時,沒有消防設施或者缺少某類消防設施的,應在勘察報告中予以說明。 3.0.2 資料收集宜包括表3.0.2的內容。 表3.0.2 資料收集內容 類別 內容 圖紙及說明書 文物消防安全專項規劃圖 文物保護規劃圖及說明書 已有的消防設施施工圖 文物建築測繪圖 自然地理 位置、地形、水文、氣象 社會經濟 區域定位、區域內人口、企業數量、經濟發展水平 區域易燃易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場所的數量、分布 火災歷史數據 文物建築所在行政區域近五年的火災數量 致火原因及其分析 消防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文物建築管理單位和使用人的專業與業餘消防組織的基本情況 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3.0.3 根據現場勘察及資料收集情況,客觀科學地分析火災風險,明確需防護的對象和範圍,提出有針對性的火災危險源控制措施和防火技術措施。 4 消防總體布局 4.1 消防分區 4.1.1 設定消防分區,應保持文物建築及其環境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單個消防分區的占地面積宜為3000m2~5000 m2。 4.1.2 消防分區宜根據地形特點,採用既有的防火牆、道路、水系、廣場、綠地等措施劃分。確有困難時,可採取其它增強措施。在不影響文物建築環境風貌的基礎上,可拆除個別阻礙消防分區設定的非文物建築,以便於消防分區的劃分。 4.1.3 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與控制區之間,宜採取道路、水系、廣場、綠地等防火隔離帶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進行分隔。 4.2 消防道路與其消防裝備 4.2.1 消防道路應滿足消防裝備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設定環狀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車通行的盡端路應設定回車場地。 4.2.2 對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宜按表4.2.3配置消防車輛或手抬機動消防泵。 表4.2.3 消防道路與消防裝備對應表 消防道路淨寬度(m) 消防裝備 ≥4 一般消防車 3~4 小型消防車 2~3 消防機車 <2 手抬機動消防泵 4.3 安全疏散 4.3.1 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內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於兩個;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述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限制文物建築的使用方式和同時在內的人數。 4.3.2 安全疏散通道均應在明顯位置設定疏散指示標識。 4.4 消防點和消防控制室 4.4.1 距離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動指令後5分鐘內不能到達的文物建築所在區域,應合理設定消防點。消防點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結合消防道路現狀、消防救援裝備配置情況,以 5分鐘內到達火點為標準選址、布置。 2 優先利用原有建築及場地設定,建築面積不宜小於15 m2;嚴寒、寒冷地區應採取保溫措施。 3 設有明顯標識。 4 消防點消防裝備配置應滿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 消防點消防裝備配置 消防車配備數量 手抬機動消防泵 移動式水帶卷盤或水帶槽 水帶 水槍 滅火器 人員配備數量 消防員配套裝備 1輛(小型消防車、灑水車、消防機車) 2台 2個 50~300m 2套 ≥2個 ≥2人 手持移動式對講機、呼吸器、頭盔、面罩等 4.4.2 消防控制室宜設於消防點內。 5 消防給水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定應根據文物建築的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5.1.2 寒冷和嚴寒地區及其它有結凍可能的地區,消防給水系統應採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5.2 消防水源 5.2.1 消防水源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2.2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應充分利用給水管網條件設定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並應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生產、生活用水污染,且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給水管網條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應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定消防水池。 5.2.3 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的消防用水量,其保證率應為90%-97%。 2 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採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泵的技術措施,並應採取確保全全取水的措施。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應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當天然水源在最低水位時,消防車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m。 5.2.4 當設定消防水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按火災延續時間內,將其作為消防水源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確定。不同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表5.2.4的規定: 表5.2.4 不同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 滅火系統 火災延續時間(h) 室內、外消火栓滅火系統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3 其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建築 2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1 消防水炮滅火系統 2 2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併的水池,應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供消防車或手抬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吸水口,且不宜少於2處,並宜設在建築物外牆倒塌範圍以外;當消防水池在最低水位時,消防車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m。 4 寒冷和嚴寒地區及其它有結凍可能的地區,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5.2.5 有條件的地區,宜結合地勢設定高位水池作為消防水池。 5.3 消防泵房 5.3.1 消防泵房的設定應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泵組的吸水管不應少於2 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餘吸水管應仍能滿足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5.3.2 消防泵房應有不少於2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線。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餘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5.4 室外消火栓系統 5.4.1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應布置成環狀。其埋深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5.4.2 埋地管道宜採用球墨鑄鐵管、鋼絲網骨架塑膠複合管或加強防腐的鋼管等管材,室內、外架空管道應採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並應按下列因素對管道的綜合影響選擇管材和設計管道: 1 系統工作壓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質; 4 管道的耐腐蝕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築基礎、機動車和鐵路等其他附加荷載的影響; 6 管道穿越伸縮縫和沉降縫。 5.4.3 向室外消火栓環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於2 條,當其中1 條發生故障時,其餘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環狀管道套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內,每段內消火栓數量不宜超過2 個。 5.4.4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於DN100。室外消火栓應至少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個,直接用於撲救室外火災而非用於消防車取水的消火栓,可選用兩個DN65 的栓口。 5.4.5 室外消防給水採用低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MPa;室外消防給水採用常高壓和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宜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室外消火栓在庭院內設定時應採用室內消火栓,並符合GB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7.4節的規定。 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應符合表5.4.6的規定。 表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 類別 消火栓間距(m) 消火栓保護半徑(m) 未設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 20~50 — 文物建築防火控制區及設有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 30~60 80 文物建築防火控制區以外區域 60~120 150 5.4.7 室外消火栓宜採用地上式消火栓;有可能結凍的地區宜採用乾式地上式消火栓;嚴寒地區宜設定消防水鶴。當採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時,應設明顯的永久性標誌;當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凍線以上時,應採取可靠的保溫措施。 5.4.8 道路條件許可時,室外消火栓距臨街文物建築的排檐垂直投影邊線距離宜大於建築物的檐高尺寸,且不應小於5m;文物建築是重檐結構的,應按頭層檐高計算。道路寬度受限時,在不影響平時通行和火災使用的前提下,可靈活設定。 5.4.9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道宜埋地敷設,且不得擾動破壞相臨文物建築基礎。 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4.10的規定,建築體積按兩座相鄰建築的體積V(m3)中最大者確定。 表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築物體積(m3)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V>20000 用水量(L/s) 15 20 25 30 40 註:文物建築集中分布且占地面積大於1公頃時,按2次火災計算用水量。 5.5 室內消火栓系統 5.5.1 文物建築宜採取室內消火栓室外設定。當必須設定在文物建築內部時,應減少對被保護對象的明顯影響。有傳統彩畫、壁畫、泥塑等的文物建築內部,不得設定室內消火栓。 5.5.2 文物建築內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應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設定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5.3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採用常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5.3的規定,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表5.2.4的規定。 表5.5.3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建築體積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時使用水槍數量(支) V≤10000m3 20 4 V>10000m3 25 5 5.5.4 設定室內消火栓時,各層任意部位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充水柱不小於10m,消火栓間距不應大於30m、並置於便於使用的地方。 5.5.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相連線的進水管不應少於2 條。 6 消防滅火設施 6.1 消防滅火設施的適用場所 6.1.1 適用於不同場所的消防滅火設施,可按表6.1.1選用: 表6.1.1 消防滅火設施參考選用表 消防滅火設施 適用場所 限制場所 靜水水源 (如太平池、水缸等儲水設施、容器) 無結凍地區,且未設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築 — 固定消防水炮 滅火系統 室外,且室外場所具備作用空間,火災危險性較高的文物建築,且文物建築能滿足固定消防水炮的適用範圍和使用要求,水炮對保護對象危害小 室內空間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有較大火災危險的近現代磚石結構的文物建築和用於住宿、餐飲等經營性活動的民居類文物建築 有傳統彩畫、壁畫、泥塑、藻井、天花等的文物建築 氣體滅火系統 空間密閉、用作文物庫房,且庫藏文物適宜使用氣體滅火系統的文物建築 其它場所 滅火器、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 所有文物建築 — 6.2 自動滅火設施 6.2.1 文物建築在條件允許時,可採用對保護對象無損壞的自動滅火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 6.2.2 文物建築採用自動滅火系統時,優先採用無管網式系統。在有人值守的情況下,啟動裝置應為手動控制。 6.2.3 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數量不應少於兩門,設定位置應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夠完全覆蓋被保護文物建築,並具備隱蔽性。 2 消防水炮平台的設計應滿足消防水炮正常使用,結構強度應滿足消防水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並應隱蔽設定,與周邊建築風貌相協調。 3 消防水炮應具有霧化功能。 6.2.4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設計應按中危險級I級,噴水強度6L/min/m2,作用面積160m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與室內消火栓系統分開設定。當合用消防泵時,給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定。 6.2.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參數應按A類火災場所選取。噴頭的布置應使氣體滅火劑噴放後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噴頭出口射流方向離文物、文物建築表面的距離不宜小於0.5m。 6.3 滅火器 6.3.1 文物建築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 6.3.2 應選擇對受保護文物、文物建築危害小的滅火器。 6.3.3 文物建築每層配置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 具。 6.3.4 每個設定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於5 具。 6.4 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 6.4.1 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的配置應按照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存在較大火災危險、且具備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條件的文物建築宜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將現場的實時報警信息完整、準確、可靠地傳送到消防控制室。 7.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確認火災後啟動消防分區的所有聲光報警器和消防廣播。 7.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有聯網功能。 7.2 系統設計 7.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形式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選擇。 7.2.2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和系統設備的設定應遵循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被保護文物建築的特點、自然環境等條件,採用簡單、實用、可靠,且對文物建築影響最小的形式。 7.2.3 對火災形成特徵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 7.2.4 火災探測器的布置宜採用重點保護與區域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突出重點。特別重要的文物建築或場所應採用雙重保護。 7.2.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定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位置應明顯和便於操作。 7.2.6 火災聲光警報器宜設定在疏散通道、建築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誌燈具設定在同一牆面上。 7.2.7 消防專用電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房,文物建築的重點部位應設定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2 有人值班的殿堂宜設定消防電話分機; 3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的重要部位宜同時設定消防電話插孔;並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7.2.8 文物建築的火災自動報警設備與消防控制室報警匯流排採用有線方式連線有困難時,應設定人工火災警報裝置及獨立式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應通過無線方式與消防控制室聯網。 7.2.9 在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和控制區,宜在其周邊選擇適當的高位設定能完全覆蓋保護區、基本覆蓋控制區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7.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7.3.1 為便於疏散,正常照明線路應在人員疏散後再切斷。 7.3.2 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應設定完善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7.3.3 文物建築內無自然照明且有人員活動的場所,對疏散距離超過20m的內走道,應設定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燈具,疏散走道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低於1Lx。 7.3.4 消防控制室、配電室及值班室等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8 消防備用電源 8.0.1 消防設備除正常電源外應設定備用電源。 8.0.2 備用電源採用柴油發電機組時,柴油發電機房設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機房不應設於文物建築內,且應與文物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2 機房應靠近消防泵房設定,且便於機組運輸及安裝; 3 機房內應設定儲油間,總存儲量不超過1m³; 4 機組的煙氣排放、噪音污染應達到環保要求。 9 配電設計 9.1 一般規定 9.1.1 文物建築內應嚴格用電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築和具有極其重要價值的文物建築內部,除展示照明和監測報警等用電外,不宜進行其他用電行為。 9.1.2 文物建築內現有的配電設備、線路、保護電器等,當選型和安裝不滿足相關規範規定和防火要求時,應進行改造設計。 9.1.3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 9.1.4 有電氣火災危險的文物建築應設定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且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 9.1.5 配電線路的保護導體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在進入文物建築時接地,進入文物建築後的配電線路N線與PE線應嚴格分開。 9.1.6 文物建築的配電箱外殼應為金屬外殼,箱體電氣防護等級室內不應低於IP54,室外不應低於IP65。 9.1.7 文物建築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燈具附屬檔案無危險高溫。各種開關應採用密閉型。 9.2 設備和管線安裝 9.2.1 設備和管線宜明裝,配電線路應穿金屬導管保護。 9.2.2 室內配電線路埋地敷設時,應穿壁厚不小於2.0mm的熱鍍鋅金屬導管保護。管線應敷設在夯實的基礎土層,並採取固定措施。 9.2.3 室外配電線路宜採用埋地敷設,在進入室內時,應優先利用原有金屬管路採用小口徑頂管作業進入室內。 9.2.4 設備及管線不應在集中儲存的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附近安裝。 9.2.5 設備和管線的安裝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配電線路不宜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敷設。 9.2.6 文物建築室內、外設定的管線和設備安裝時,應避免在清水牆面或梁、檁、柱、枋等大木構件上釘釘、鑽眼、打洞,安裝位置宜隱蔽、安全。管線和設備安裝不應影響文物建築的維修、保養和使用。 9.2.7 管線和設備安裝需增加構造柱及框架時,應與建築內主體結構保持安全距離,安裝固定宜採用箍、戧、卡等形式。對接觸的文物應採取有效、可逆的保護措施,不應對文物本體造成損壞。 9.2.8 有彩畫、壁畫、雕刻、石刻、隔扇、多寶閣、落地罩、室內外各類裝飾以及題名、題記等的建築構件上,不應設定管線和設備。 9.2.9 配電設備不應安裝在明火和熱源附近,亦不應安裝在木質等可燃構件上。配電設備外殼距可燃構件不應小於0.3m。 9.2.10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9.2.11 配電管線不能利用原有孔洞、間隙安裝時,應選擇可修補的牆體、基礎或構件,穿越後應按原工藝修補並封堵,且不應對洞口周圍產生損傷。 9.2.12 室內明敷設管線安裝時,應橫平豎直、排列整齊。管路與終端、彎頭中點、接線盒或過路盒、電氣器具等的邊緣距離應在375px~1250px 範圍內固定。 9.2.13 明敷於牆體或者構件上金屬導管,應採用箍、卡等配件固定。 9.2.14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線應牢固可靠。配電線路接頭兩側、箱盒兩側的金屬導管以及金屬導管與箱盒的跨接宜為焊接,明火焊接不應在文物建築室內進行。 9.2.15 明暗管的過渡連線,可通過暗配接線盒與明配接線盒重疊安裝。 9.2.16 當金屬導管布線的管路較長或轉彎較多時,應加裝室外防水型拉線盒(箱)或增大管徑,便於日後維護。 9.2.17 1kV及以上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文物建築防火保護區和控制區。 9.3 接地 9.3.1 用電設備的外露金屬外殼應與線路的PE線做可靠的電氣連線,穿線金屬導管應相互可靠連線,且在用電設備、接線盒及配電箱處與PE線接線端子連線。 9.3.2 建築物設有防雷擊保護裝置時,配電線路的PE線與防雷裝置應做可靠的等電位連線。 附錄 編制依據 A.0.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A.0.2 行政法規 《消防監督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各地制定的消防條例等 A.0.3 行政規章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A.0.4 現行的有關規範和標準 除本導則另有特殊規定外,下列規範和標準均可套用於本檔案。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 50013-200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2005年版)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70-2005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38-2003 《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範》GB 50898-201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93-93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200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2009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5-2011 《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4-2011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 50217-200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GB/T50065-2011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201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 14287-20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2010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16 -2008 A.0.5 國務院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公消[2014]99號); 公安部《關於印發<古城鎮和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公消[2014]101號); 國家文物局《關於申報“文物消防安全百項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文物督函[2014]177號),《關於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發[2014]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