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發【200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加強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查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根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查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根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是指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對國家和社會危害嚴重、涉案財物數額巨大、涉案人員或地區較多的文化市場案件。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文化市場重大案件:
(一)文化產品或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擅自從事依法應由文化部審批的文化經營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發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六)涉案省份達3個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導致執法人員傷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社會廣泛關注,影響特別惡劣的;
(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調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下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案情向上級報告。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四)、(七)項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案發後24小時內將案情向文化部報告。
報告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條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案件名稱、案發時間、案發地點、案件基本情況、涉案人員、涉案財物、案件來源、案件影響和調查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文化市場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對於辦理難度較大、涉及人員或地區較多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提請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督辦或依法直接辦理,必要時,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也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八條 文化部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具有普遍性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予以督辦。
第九條 文化部重點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適當補助案件辦理經費。
第十條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對未按照規定報告、辦理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隱瞞案情、拖延不辦,貽誤案件調查處理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辦理或者指導、協調、監督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成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10月4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實施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報告和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文市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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