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術語,不確定故意的一種。
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侵害的具體對象尚不明確的心理態度。
擇一故意的侵害客體已經明確,而且侵害對象的範圍也有限制,只是具體的侵害對象還不明確。例如,李四意圖謀害男甲與女乙。一次,當男甲與女乙在長椅上談話時,李四在50米處用槍向二人射擊。當時,李四隻有一發子彈。李四當然知道自己的射擊行為一定會造成男甲或女乙的死亡,但究竟會打死男甲,還是女乙,李四則不能肯定,但無論打中誰,都是他所希望的。所以,擇一故意是直接故意的一種形式。如果行為人放任幾種危害結果中的一種結果發生,不宜視為擇一故意。擇一故意的本質在於行為人的自覺選擇性,在於幾種危害結果都在行為人的追求範圍之內,實際結果則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擇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確定,與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範圍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