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 [draw back;cancel;abolish]∶取消。
撤銷他早期的承諾。
(2) [discharge]∶從法律上取消。
撤銷法院決議。
引證解釋
亦作“撤消”。取消。
蔡東藩、許廑父《民國通俗演義》第十回:“唐紹儀南下組閣, 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
丁玲《法網》:“他同好些人談過,他們也勸他把這官司撤消算了。”
茹志鵑《剪輯錯了的故事》五:“終於,老壽被搬了石頭,撤銷了他生產隊隊委、梨園管理負責人等職。”
區分
“撤銷”與“撤消”
撤銷、撤消還是有區別的。
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撤消一般是針對組織機構、組織行為的取消,如:“ 唐紹儀南下組閣, 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 中即是政府對其下組織的取消、解散行為,在包含資格取消的同時,對組織行為也予以取締甚至禁止。
隨著生產活動的細分工,誕生了很多資質、資格證書,以及評價證書,針對此類證書、證件,“撤銷”的含義即發證機構對其發放的證書證件予以取消的行為。
“銷”有“毀”意,而“消”有“棄”意,據此可以按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