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府辦發〔2009〕1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揚州市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揚州市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揚州市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46號)和《江蘇省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蘇教財[2009]4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市區統籌,採取統籌保障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兼顧普通門診醫療的方式。
第三條 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工作,確保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市教育部門負責宣傳組織和發動市區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指導和督促高校做好相關工作。
市民政部門配合教育部門和市區高等院校做好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工作。
市區各高等院校負責大學生參保登記、繳費等醫療保險具體事務和日常醫療的管理工作,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諮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第五條 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執行,2009年為每人每年110元,由大學生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其中:
(一)大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2009年的財政補助標準為:
1、省屬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及獨立學院的在校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財政按每人每年80元標準予以補助。
2、市屬高校大學生參保,由市財政按每人每年80元標準予以補助。
今後,財政補助標準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並統一納入財政預算。
(三)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高校隸屬關係、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屬地關係,通過社會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六條 建立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獨建帳、獨立核算。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及大學生個人繳費直接劃入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由學校代理收費,統一繳費。因特殊情況,學生在每年10月15日後入學、轉學或退學的,所在學校應及時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補充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大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發生轉學、退學或其他終止學籍情形的,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不予退費。
第九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並繳納參保費用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大學生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並按學籍管理規定註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並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本市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住院就醫、並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外地就醫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賬戶,基金主要支付其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大學生住院及門診大病就醫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額,按照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門診大病的種類和範圍,按照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執行,並在此基礎上適當放寬。病種範圍包括腎透析、器官移植術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共六種。
第十三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管理,按照揚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大學生個人繳納的部分作為普通門診醫療資金,由學校實行普通門診統籌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和就醫管理辦法,由各學校根據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十五條 大學生因違法犯罪、鬥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赴港、澳、台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第十六條 各高校應明確本院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指定具體管理部門,並建立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機制。改善院校內醫務部門建設,確保大學生日常醫療得到保障。
第十七條 各高校要建立大學生醫療幫困互助金,或將醫療幫困納入院校幫困助學的補助範圍,對個人自負醫療費(包括治療大病重病所需非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幫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各縣(市)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