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公民權(拉丁語:iusLatii,Latinitas,或Latium)是羅馬人給予被征服地區人的一種介於完整的羅馬公民和無公民權者(外來者或外鄉人,拉丁語:peregrinus)之間的公民權,因最早授予拉丁人而得名。拉丁公民權最重要的內容包括:
交易權(拉丁語:commercium):允許有拉丁公民權者在任何拉丁城市擁有土地,且可以與該城市的公民締結擁有法律強制力的契約。
通婚權(拉丁語:conubium):允許有拉丁公民權者與其他任何拉丁城市中的居民合法結婚。
遷徙權(拉丁語:iusmigrationis):允許有拉丁公民權者獲得任何其他任何拉丁城市的公民權,只要他在該城永久定居。
起源
在拉丁戰爭(前340-338年)中,拉丁同盟(一個由30個左右的拉提姆平原上的城鎮組成的聯盟)被羅馬擊敗並為後者所解散。四個最近的城鎮被併入羅馬,並被賦予完全的羅馬公民權,兩個基本保持了至少是形式上的獨立。其他拉丁城鎮被許諾保留以前的地位的同時,只允許其和羅馬簽約而不得互相簽約。這類城市的男性居民(女性沒有公民權)被賦予了一種有別於羅馬公民權的全新身份。與完整的羅馬公民權相比,它是一種沒有羅馬的選舉權和參政權的公民身份,但是其餘所有羅馬公民享有的“私權”都被完整保留了下來。
這在當時是一種“雙贏”的安排:對於戰敗的拉丁人而言,由於必須到羅馬的公民大會現場才能參加選舉,因此缺少“公權”的拉丁公民權與羅馬公民權並沒有實質區別,因而也樂意接受;對於羅馬人而言,它能確保羅馬人對這些地區的有效統治,還能在戰時向其徵召輔助兵種並分攤費用,還能確保羅馬人在當地隨意享有自身的公民權。
隨後,部分拉丁同盟所建立的殖民地也被授予拉丁公民權,並且這樣的殖民地數目不斷增加,在前171年擴展到了義大利以外,位於西班牙的卡爾提亞。
帝國時期
隨著愷撒和奧古斯都時期的急速擴張,拉丁公民權被更頻繁的作為政治工具予以套用。拉丁公民權中最核心的部分是當地的市政官員在任期屆滿後能夠獲得羅馬公民身份,這至少能夠確保當地精英階層能夠逐漸融入羅馬人的生活和文化圈,並向羅馬效忠。在公元123年,皇帝哈德良對拉丁公民權作出了一個關鍵的變更,這個所謂“擴大的”拉丁公民權(拉丁語:Latiummaius)使得所有殖民地或行省的市政官員、城鎮的十人委員會成員擁有了羅馬公民身份。
拉丁公民權往往作為羅馬帝國的禮物給予它所偏好的個人或者市鎮,有時甚至是整個行省,例如74年,皇帝韋帕薌就曾給予整個西班牙以拉丁公民權。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獲得拉丁公民權的地區就自動獲得了地方自治。通常而言(包括在西班牙的這次),正式的地方自治法令往往在幾年後才頒布。
拉丁公民權和羅馬公民權
拉丁公民權是非羅馬人獲取完整的羅馬公民權的一個中間步驟。在共和國時期,有拉丁公民權者擁有除投票權外羅馬公民的大部分權利。此外,只有公民權者才能在羅馬參政或在羅馬軍隊服役。在同盟者戰爭(前91到88年)後,整個義大利都被賦予了羅馬公民權,並且在愷撒和奧古斯都時期擴展到各個西部行省。最終在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頒布了安東尼努斯敕令,賦予帝國境內所有出生自由者以完整的羅馬公民身份。由此,拉丁公民權的象徵意義遠遠超過了其政治意義。
作用
和羅馬頒布的一系列法律一樣,作為一項有效且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統治措施,拉丁公民權拉近了羅馬人與非羅馬人之間的距離,融洽了彼此的關係。特別是最初獲得此身份的拉丁人,成了羅馬人最可靠的盟友。在漢尼拔肆虐義大利期間,他一直想拉攏羅馬在義大利的盟友。南部的許多城邦(主要是希臘城邦)雖然都投靠了漢尼拔,但是整個義大利中部還有南部的幾個拉丁城邦卻沒有因羅馬一而再,再而三的失利而拋棄羅馬。
和希臘人相比,羅馬人的做法更聰明。為了保持城邦公民的純粹血統,不容任何外族血統滲入的狹隘做法,斷送了雅典和斯巴達的繁榮,同時還加速了其滅亡。在雅典共和國最繁榮的時期,公民總數卻從30,000降至21,000。而羅馬人跳出了城邦制狹隘的政治框架,發展了一種在整個帝國範圍內通用的法律和公民制度。正如維吉爾指出的那樣,希臘人也許是更優秀的雕塑家、雄辯家和思想家,但只有羅馬人才懂得如何統治一個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