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所有人最初地、不依靠他人的所有權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權。例如,農民收穫自己合法種植的農作物。由於原始取得是第一次取得所有權,因此也叫做“最初取得”。它有五種主要的方式:
①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關於占有的法律性質,通常認為是事實行為。
先占的構成要件包括:
須為無主物;須為動產;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所謂以所有的意思,指將占有的動產歸於自己管領、支配的意識。
先占能夠取得動產所有權。
②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種法律事實。我國採取羅馬法不取得所有權主義,因而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不論拾得人採取何種行為,均不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遺失物應歸還原主,失主不明的收歸國家所有。從這種意義上說,拾得遺失物,只是國家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而已。
③發現埋藏物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揚或獎勵。所以在我國,發現埋藏物也只是國家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
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該動產讓與買受人後,如果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備以下要件:
A.標的物須為可以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財產必須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財產。
B.讓與人為無權處分的動產占有人。這是善意取得制度發生的前提。這裡所謂的占有,不以對物直接占有為必要,只要讓與人對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同時讓與人須無權處分該占有物,否則也不能發生善意取得。
C.受讓人須通過交換而取得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必須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而實現。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而取得財產占有,則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D.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主觀方面須為善意。受讓人善意,指不知讓與人沒有讓與該動產的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即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具備時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善意取得發生物權關係與債權關係的變動:
A.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財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該財產時起,受讓人成為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其所有權的取得具有法定性、終局性、確定性。而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則歸於消滅。
B.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發生債權關係。由於讓與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因而其轉讓動產的行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損害時,可以選擇以下權利:
第一,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如果有債權關係,如租賃關係、保管關係,則其可以依債務不履行制度,向讓與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讓與人處分原所有人的動產為無權處分,構成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權行為制度,向讓與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讓與人有償處分原所有人動產,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為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當得利制度向讓與人請求返還。
⑤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相結合,從而形成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經濟上不合理,則法律規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為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種類型:
A.附合。附合分為動產附合與不動產附合。動產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太高時,發生的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B.混合。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合成為一物,不能識別或者識別費用太高,從而發生所有權的變動的法律事實。混合的構成要件為:第一,須為動產和動產的混合。第二,須動產所有人不同。第三,須不能識別或費用太高。混合的物權效果,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按照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後的動產中有可以視為主物的,該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如咖啡與糖混合,咖啡可視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C.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動產加以製作或改造,做成新物,從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包括因買賣、贈與、互易、繼承遺產、受遺贈等取得所有權。
凡是因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繼受取得的,必須具備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凡是因繼承遺產、受遺贈等取得所有權的,必須符合繼承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