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刑

戮刑

戮刑是既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古時戮刑可以分為兩種,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後殺,死戮是先殺後戮。 戮刑是對要受刑的人的一種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後,都注重人的尊嚴和榮譽,處死犯人時一般要秘密處死。

歷史發展

殺和戮都有殺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區別。在古代,人們將戮刑視為奇恥大辱,所以,在這裡戮又有了羞辱和恥辱的含義。戮可以分為兩種,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將犯人示眾,然後再殺死。死戮是先將人殺死,然後再陳屍示眾,如果沒有被殺就已經死的,就陳屍示眾,有時為了泄憤,還要鞭屍。或者將屍骨故意弄得到處都是,叫做鞭屍揚灰,這不但是對死者的侮辱,還是對他在世的親屬的羞辱。

史料記載

在古代,人們將戮刑視為奇恥大辱。《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公元694年(武則天長壽二年)唐侍御史 “(萬)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置於別所,矯制賜自盡,並號哭稱冤不服。國俊乃引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並命。” 這三百餘人當是生戮。《唐會要 卷四十》記載: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黷斧鑕。鮮行鞭笞。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于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看來 “以軍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經泛濫成災了。 戮1 lu 第四聲 殺戮 屠戮

金處善:朝鮮王朝文宗至燕山君時期的內侍宦官,後因酒醉對燕山君失言失態(實為直言進諫),遭戮刑。同年,金處善家產充公,朝內與處善同名者均奉旨更名,另“名及大小文書,禁用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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