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惠州市城鎮戶口準入實施細則(試行)》惠府辦〔2006〕53號
辦理對象
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辦理條件
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所需材料
被投靠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憑據或證明書。
辦理時限
派出所20個工作日完成受理審核,縣(區)級局戶政部門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市級戶政部門1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並以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2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