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一)對本縣、區鄉鎮(街道)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加快中心鎮發展的意見》,加大城鄉統籌力度,推進城鄉規劃建設一體化,改革、創新全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惠民之州”為目標,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便民利民、強化監督”的原則,明確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管理職責,推進城鄉建設科學發展。

第二章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第三條 “惠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惠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惠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增設“村鎮規劃管理科”。村鎮規劃管理科的工作職責:
(一)對各縣、區和鄉鎮(街道)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訂全市鄉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畫。
(三)制訂村莊規劃技術標準。
(四)負責審查、呈批各縣城和中心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六)完成市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要整合現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統一組建“城鄉規劃建設局”。各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增設“村鎮規劃管理股”。 村鎮規劃管理股的工作職責:
(一)對本縣、區鄉鎮(街道)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根據全市鄉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畫制訂本縣、區的鄉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畫。
(三)負責審查、呈批本縣、區的鄉鎮(街道)、村莊規劃。
(四)負責組織、指導本縣、區的鄉鎮(街道)、村莊規劃建設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五)完成本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要整合現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中心鎮統一組建“規劃建設分局”,其餘鄉鎮(街道)統一組建“規劃建設辦公室”。行政上,“規劃建設分局”和“規劃建設辦公室”為其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直屬工作機構;業務上,“規劃建設分局”同時接受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的監督和指導,“規劃建設辦公室”接受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的監督和指導。“規劃建設分局”和“規劃建設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一)按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負責本鄉鎮(街道)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修編)工作。
(二)根據本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水利、交通、供電等專項規劃。
(三)制定本鄉鎮(街道)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的五年建設規劃。
(四)按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具體負責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審批有關建設項目。
(五)按照縣、區政府(管委會)的要求,具體負責本鄉鎮(街道)轄區內的違法違章建設查處。
(六)完成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上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和鄉鎮(街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人員的編制和經費由同級編委和財政統籌解決。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修編),報省政府審批;市區各鎮和中心鎮總體規劃由各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各縣城總體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其他鄉鎮總體規劃由各鄉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縣、區政府審批。
各級總體規劃在報批前,應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組織編制(修編),報市政府審批;市區各鎮和中心鎮近期建設規劃由各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各縣城近期建設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其他鄉鎮近期建設規劃由各鄉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縣、區政府審批。
各級近期建設規劃在報批前,應先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報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條 專項規劃的制定。
惠州市市區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或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編制(修編),報市政府審批;縣域專項規劃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或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編制(修編),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一)惠城區: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編制(修編),報市政府審批,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中心區以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屬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區政府審批,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二)惠陽區:中心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惠陽區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中心區以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屬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區政府審批,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三)大亞灣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修編),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
(四)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縣城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組織編制(修編),報縣政府審批,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備案;縣城規劃區以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屬鄉鎮政府組織編制(修編),經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後報縣政府審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適用於中心鎮。中心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中心鎮規劃建設分局組織編制(修編),報中心鎮政府審批,報縣、區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的制定。
(一)中心鎮的村莊規劃由中心鎮規劃建設分局組織編制(修編),報中心鎮政府審批,報縣、區政府備案。規劃報審前,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二)其餘鄉鎮(街道)的村莊規劃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修編),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審批。規劃報審前須經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制定必須符合上層次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的調整必須按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各層次城鄉規劃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修編)。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工業項目審批。
市、縣(區)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由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發證,其餘工業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發證。
所有項目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得環保等前置審查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鎮村級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發證。
第十八條 惠城區範圍內,除惠城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及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項目外,其餘建設項目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發證;其他縣、區範圍內,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項目外,其餘建設項目均由各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發證。
第十九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核發各自審批項目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在核發上述有關證件時加蓋本部門公章,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核發上述有關證件時加蓋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劃審批專用章。
第二十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嚴格遵守各層次規劃和現行的國家、省、市有關的法規、規範和技術標準;所有項目的建設必須嚴格遵照統一規劃的城市路網,不得占用基礎設施用地。

第五章 行政規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村莊規劃區內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屬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收所有行政規費和地理信息圖費、測量費。其它建設項目,按項目審批許可權由其所屬的市、縣(區)、鄉鎮(街道)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有關的行政規費。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費的收取及管理使用,應接受本級及以上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各自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章 建設項目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所負責審批發證項目的檔案資料,上報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並由各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歸集和存檔。
各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發證項目的檔案資料,由各縣、區城鄉規劃建設局自行負責歸集和存檔。
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發證項目的檔案資料,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歸集和存檔。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製定、審批、調整各層次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修編)各層次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超越職權、違反相關規劃對建設項目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原審批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應符合現行的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名詞解釋:
惠城區中心區:除橫瀝、蘆洲、潼湖、瀝林以外的惠城區行政區劃範圍。
惠陽區中心區:淡水、秋長、沙田和惠陽經濟開發區
鎮村級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項目:村鎮的文教體衛設施、辦公樓、老人活動中心、福利院等
中心鎮:包括省級中心鎮和市級中心鎮。省級中心鎮有:新墟、吉隆、稔山、多祝、羅陽、石灣、楊村、平陵、永漢;市級中心鎮有:園洲、龍溪、橫瀝(根據省規定,建制鎮改為街道辦事處的不再作為省級中心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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