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審計局

惠來縣審計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

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審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縣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縣審計監督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及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監督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國家、省、市駐惠單位和中央、省、市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鎮(場)和縣委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建設廣東省審計信息系統惠來子系統。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政務公開、財務、後勤、保衛等方面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宣傳教育和工、青、婦、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起草全縣審計工作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建立計畫動態管理,承擔被審計單位資料庫的建立、統計等工作;負責全縣審計統計工作;承擔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縣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審計執法;開展法規諮詢,組織實施縣審計機關的普法工作;負責審計刊物征訂和組織發行,開展審計宣傳;負責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的送達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財稅金融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鎮(場)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央、省、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及所屬的非金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直行政部門以及政法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縣直行政、政法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畫生育等主管部門以及縣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縣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畫生育等主管部門以及縣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教科文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直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縣直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直民政、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縣直社會保障、衛生等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五)經貿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經貿、交通、公路、旅遊、商貿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投資以及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其他事項
(一)紀檢監督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縣審計局實行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雙重領導體制。
(三)縣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本級黨委為主的體制。縣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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