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政辦發〔2013〕1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1號)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晉煤辦銷發〔2007〕1624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煤炭銷售票作為合法煤炭的身份證作用,規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杜絕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炭進入流通領域,現就進一步加強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煤炭鐵路運銷秩序,加大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清繳清欠力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認識規範鐵路運銷秩序、加大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清繳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使用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縣級煤炭行政管理部門(無煤縣經縣政府認可、市煤炭工業局委託的具備執法職能的機構)要加強對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的檢查工作,對出現量差的要根據省政府相關規定按無票煤炭實施行政處罰。必要時要倒查煤源,對相關煤炭生產企業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鐵路沿線(含神華鐵路專用線)發運煤炭的欠票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由煤炭糾察機構(受委託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後,量差按照山西省煤炭票證管理中心《關於使用大面額稽查專用票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煤票發〔2012〕61號)有關規定要求,持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資料到煤炭票證管理中心按程式開具大面額稽查專用票。各煤炭運銷部門和鐵路計畫歸口單位要嚴把煤炭上站關,杜絕無票煤炭上站。
二、進一步加強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回收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煤炭銷售票閉路循環、順利流轉
為進一步規範煤炭經營秩序,充分發揮煤炭銷售票的積極作用,確保煤炭銷售票閉路循環、順利流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回收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鐵沿線發煤站點煤炭銷售票的回收按《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地方鐵路和神華鐵路專用線配煤站點煤炭銷售票的回收按屬地原則由屬地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受委託機構)負責。屬地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受委託機構)必須建立沿線各立戶企業和發運站檔案,建立完善煤炭銷售票逐月核查回收考核機制,實現煤炭銷售票逐月回收。回收的煤炭銷售票按公路內銷煤炭銷售票管理。對發煤量較大的站點,屬地縣級煤炭行政管理部門(受委託機構)必要時實行駐站管理。市煤炭糾察支隊要建立督查抽查制度,對各縣發煤站點定期不定期進行執法檢查,確保違法非法煤炭不流入市場。
三、嚴格紀律,落實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嚴格執行全省煤炭銷售票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責任意識,加大對鐵路外銷煤炭銷售票執行使用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盡職盡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買賣、轉讓、塗改煤炭銷售票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