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縣科級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承擔的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職責。
(二)增加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和行政訴訟,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職責;增加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全縣審計規章制度和地方財經規章制度。
(二)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關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的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管理區、街道辦)、縣級各部門、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和決算。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和行政訴訟,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設定。
志丹縣審計局(志丹縣科級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主任科員1名,副主任科員2名,科辦員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