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全縣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有關部門及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監督管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並頒發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黃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一、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一、對全縣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有關部門及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監督管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並頒發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黃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一、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機構職能
一、對全縣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有關部門及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監督管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並頒發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黃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