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採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淨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契約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乾,上交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留利。(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