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原則

各成員國可以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核准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的濫用權利。但是只有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權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被批准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專利,而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時,專利授予國才可以採取強制許可。

說明

此種強制許可是非獨占性的,除了被授予許可的人外,專利權人仍然可以自己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仍有權發放專利實施許可證。
獲得強制許可的人,只可以自己實施發明專利,不得轉讓強制許可,除非連同使用該強制許可的企業一起轉讓。取得強制許可的人,應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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