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綠化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管理,與綠化工程相關的材料設備或工程總承包等任務分步或一次發包,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業務。
第三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綠化工程,凡投資總額在20萬元以上(個人投資除外)的原則上都要進行招標。
第四條 招標可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第五條 市城鄉綠化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工程建設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綠化工程的招投標活動;
(三)審查或審批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
(四)受理綠化工程招標檔案的備案;
(五)調解綠化工程招投標糾紛、否決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市綠化工程招投標中心受市城鄉綠化管理局委託,具體負責對全市綠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招標人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招投標活動應進入建築有形市場,接受市綠化工程招投標中心監督。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場所、資金;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七條 綠化工程招標程式:
(一)向綠化工程招投標中心提交自行招標或委託招標備案表;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邀請招標書,招標公告公布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三)編制招標檔案並報市綠化工程招投標中心備案;
(四)進行投標單位資格審查,向合格單位分發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組織現場踏勘、招標答疑;
(五)接受標書,組織開標會議;
(六)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發出中標和未中標通知書;
(八)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
(九)核發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
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一般不得少於7天。
第八條 發布招標通告、發標、開標、定標,一般均應在建設工程有形市場內進行。
第九條 招標檔案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建設項目批准文號、名稱、地址、招標範圍、技術要求、工程質量等級、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竣工日期、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招標項目需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三)必要的工程圖紙和技術資料,特殊的施工要求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四)招標方法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結算方式;
(七)主要契約條款;
(八)投標書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九)招投標日程安排;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退回時間和條件;
(十一)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招標可採用有標底與無標底招標兩種方法,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有關資料及招標檔案,按照我市現行標準定額及規範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價格應與市場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於正當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三)標底造價要考慮工期提前,優質優價因素及包乾費用、措施費等;
(四)有標底招標的綠化工程的標底必須委託有資質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投標人在資格預審時應向招標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簡歷及資金情況;
(三)擬投入該工程的管理人員、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證明複印件;
(四)企業自有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兩年承建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市外企業參加投標的必須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六)兩個以上法人單位可聯合投標,但必須有共同投標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須按招標檔案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三條 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
(二)按照施工圖紙、招標檔案等編制的工程造價預算、投標價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包括: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成本節約等措施;選用的主要機械設備;計畫開工、竣工日期、工程進度計畫等;
(四)對招標檔案中所提出的要求和協作條件予以明確,對主要契約條件予以(五)需將招標工程分包的必須予以說明;
(六)招標檔案中要求的其它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視為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按規定設定密封標誌的;
(二)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印鑑的;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主要內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規定的。
第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六條 開標時應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對有效標書當眾拆封、宣讀公布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評標標準和細則應公平、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限制投標人的競爭。
第十八條 評標一般採用綜合評估法,由評標小組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也可委託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定標後,招標人應將評標結果公布三天,聽取意見,回答質詢,如無意見或意見不實,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和未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七日內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工程開工後,招標人應退回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同時退回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對招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綠化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無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