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彥[寧夏青銅峽市原市長]

張國彥[寧夏青銅峽市原市長]

張國彥,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寧夏銀川人,199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10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學歷。原系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市長(正處級),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三級本屆人大代表,曾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彭陽縣縣委書記,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2015年11月13日違紀被查。 2016年2月雙開處分。 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執行逮捕。 2016年10月19日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28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人物履歷

1989.10---1995.01, 銀川市郊區紅花鄉土地管理站工作;

1995.01---1997.08, 銀川市郊區紅花鄉高台寺村黨支部書記;

1997.08---1998.03, 銀川市郊區紅花鄉黨委政法委副書記;

1998.03---2000.06, 銀川市郊區蘆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其間:1996.09-1999.07,銀川市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2000.06---2002.04,銀川市郊區蘆花鄉黨委書記(其間:1999.08-2001.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2.04---2003.03, 寧夏華西村扶貧開發實驗區黨委書記(副處級);

2003.03---2006.09, 銀川市西夏區副區長 ;

2006.09---2008.06, 銀川市興慶區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8.06---2010.10, 銀川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0.10---2011.07, 銀川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市住房保障系統黨委書記;

2011.07---2013.12, 彭陽縣委書記;

2013.12---2016.12, 青銅峽市委副書記、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3日,青銅峽市委副書記、市長張國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移司

2016年2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青銅峽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張國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張國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謀取本人職務升遷給予有關人員財務。其問題已涉嫌犯罪。張國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彥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人大代表職務;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強制措施

2016年1月29日,張國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執行拘留。2016年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國彥決定逮捕,次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罷免職務

2016年5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由固原市選出的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國彥,因嚴重違紀,被固原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罷免了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國彥的代表資格終止。

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國彥受賄一案,2016年10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管轄。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衛沙檢公訴刑訴〔2016〕285號起訴書,於2016年10月19日向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8日,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被告人張國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經法院審理,2011年5月至8月,時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局長的張國彥利用職務之便,為周某某的公司承攬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項目提供幫助,並先後兩次收取周某某委託解某所送的200萬元。

據周某某供述,他和解某聊天得知,銀川市準備建設盈北家園經濟適用房小區,且解某和張國彥關係比較好。後周某某找了幾家有資質的建築公司陪標,並順利中標。

事後,周某某委託解某將100萬元送給張國彥。2011年6月,周某某得知銀川市房管局高橋家園經濟適用房小區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再次找到解某。幾天后,周某某再次用相同方法中標,又讓解某送給張國彥100萬元。

但張國彥在法庭上辯解,2011年他的兩個弟弟做生意遇到資金困難,為幫一把,張國彥就向解某借200萬元,並要打借條,但解某推辭不讓打。事後,因弟弟已經籌措上資金,張國彥就將200萬元放在家裡。直到2015年3月,張國彥才分兩次將200萬元還給解某。

經審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書證、證人證言,可以相互印證周某某事先找過張國彥,並委託解某向張國彥幫忙且順利中標的事實。而對於張國彥的辯解,無相關證據證實。最終,法院判決張國彥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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