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民政局

(二)草擬本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老齡工作的法規、規章和規定;研究提出本縣老齡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和規劃;負責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老齡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六)財務審計科研究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指導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研究草擬本縣民政工作行政性措施和規範化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草擬本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草擬本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擬定本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並組織實施與監督;辦理革命傷殘軍人、退伍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調殘工作;審批特、一等傷殘軍人護理費及患精神病退役軍人的治療康復工作;籌集發放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辦理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核查、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組織開展對優撫對象扶貧幫困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創建全國、全省雙擁模範縣工作;指導各鎮開展爭創全國、省、市雙擁模範鎮工作;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組織重大節日擁軍優屬活動。
(六)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及使用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實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縣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協調災區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工作。
(八)建立和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審批低保對象,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協調並實施保障對象優惠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款物的分配與管理;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均為股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組織草擬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期刊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公文印製、機要保密、印章和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承辦局黨總支、局機關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工作;擬定全縣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指導民政系統群團工作。
(二)救災救濟科(掛“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老齡工作的法規、規章和規定;研究提出本縣老齡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和規劃;負責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老齡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三)優撫安置科(掛“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研究提出本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負責革命傷殘軍人、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調殘工作;審批特、一等傷殘軍人護理費及患精神病退役軍人的治療康復工作;籌集發放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辦理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案件,指導、督查全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創建全國、省雙擁模範城工作;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組織重大節日擁軍優屬活動。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掛“地名區劃辦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指導村幹部、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於部的培訓工作。
萆擬我縣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婚姻法倡導文明婚俗;負責婚介機構的審查和報批;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證件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各鎮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涉外收養審查登記的有關工作,做好收養登記工作;根據有關政策擬定收容遣送工作的辦法措施,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協調縣際收容遣送工作;研究草擬殯葬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政策,推進殯葬工作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草擬本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辦法、規定,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本縣各鎮行政區劃名稱、縣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審核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五)民間組織管理和社會福利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定本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性社團、跨鎮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縣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縣直單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本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研究草擬本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提出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對全縣福利企業進行年檢認證,協調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權益保障工作。
(六)財務審計科
研究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指導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為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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