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執行林木限額採伐制度
林木採伐管理是《森林法》賦予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也是我國林業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國家森林採伐總原則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根據蘇林政[2006]24號檔案精神,“十一五”期間省下達建湖縣每年森林採伐限額18264立方米,其中縣林場1523立方米,集體16741立方米。省下達的年採伐限額指標是採伐林木的最大控制指標,由縣農委根據全縣各鎮區森林資源狀況(社會總面積、林地總面積、林木總蓄積、林木覆蓋率等)編制年採伐量,在具體審批林木採伐申請時,由縣鎮林業部門根據各單位的林業資源狀況和林木所有者的採伐申請分輕重緩急,既能調動生產者(林木所有者)的積極性,又能起到保護資源,自覺不突破採伐限額。在使用限額指標上縣裡還留有15%的餘額,目的主要用於突發性事件和重點工程建設,如加固圩堤、修築硬質路、架設電力線等工程建設。
2.加強林木採伐作業管理和監督
林木採伐除農村居民房前屋後、城鎮居民庭院內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外,其它一切林木採伐,都必須依法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由林木所有者出具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採伐理由、具體地點、示意圖、長度、寬度、面積、樹種、樹齡、採伐株數以及伐後的更新造林計畫和措施,並經所在的行政村(單位)簽署意見。鎮農業中心(林業站)在接到採伐申請報告後,在鎮分管領導主持下,進行集體初審,認為符合採伐條件的,在10天內派林政管理人員到現場勘查,對申請採伐的林木及林分的生長狀況作較為詳細的調查和每木檢尺,做好採伐作業設計書,再經鎮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送縣農委,縣農委林木採伐審批領導小組進行定期集中研究審核、審批,然後根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權,屬於上級批准的,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3.嚴格執行林木採伐審批程式
為強化林木採伐審批責任,嚴格執行林木採伐審批程式,縣農委成立了林木採伐審批小組,由王淑君、王德宏、周林、韋正秀、彭小蘭等同志組成,建立定期集中會辦審批制度。一是採伐期內(當年的11月 至次年的2月),每半個月集中審批一次,其它時間(特殊情況除外)原則上不審批。二是分級審批,屬於縣級審批的,一次採伐蓄積在50立方米以上,由縣長會辦審批,不超過50立方米的,由農委審批小組審批。三是重點地段特別是公路兩側等難栽地段,要求村級組織或林地承包者提繳育林保證金和保證書,等第二年恢復造林成活後退還,如不按時造林,由當地林業部門代為造林,保證金不予退還。
4.強化採伐跡地更新造林的法律責任
採伐跡地更新造林是保證森林永續利用的重要手段。鎮林業工作站必須對採伐林木作業現場進行監督和管理,一定要按照作業設計書的規定進行採伐作業,不得超範圍和變更地點等採伐,伐後還要監督恢復造林,並且經驗收合格。實行誰勘查、誰監督、誰驗收、誰負責的責任制。對各級林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堅決依法處理。按法律規定採伐跡地當年或次年內要完成更新造林,沒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堅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除停止審批有關鎮或單位的採伐計畫外,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