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問題,根據《延安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延政發〔2011〕72號)、《延安市社會資本投資政府公共服務建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延政發〔2012〕94號)、《延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延政發〔2013〕12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預算內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建設項目;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採用BT、BOT等模式的政府融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概算包括項目前期費用、征地及管桿線遷移費用、政策處理費用、建安工程投資、預留金等構成項目總投資的所有支出。政府融資項目還應包括約定的投資回報、融資利息等。

第四條 市發改委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批和項目概算稽察工作;市政府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府評審中心)負責項目的概算評審和概算執行情況調查了解工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項目概算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概算管理

第五條 嚴格概算限額控制。由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並經市發改委批准的概算,是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最高限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市財政局等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及審查、項目招標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突破,不得超概算支付前期費用、工程款等相關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由項目單位根據市發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定的初步設計進行編制。編制完成之後經市發改委交付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後出具《概算評審報告》並送市發改委,作為批覆項目概算的依據。未經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進行概算批覆。

第七條 市發改委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列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以及投資估算等事項,項目單位應在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範圍內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市政府評審中心據此進行概算評審。

初步設計應嚴格按照批覆內容和估算進行限額設計。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方案和變更投資規模。設計概算超出可研估算投資10%以上的項目,應當重新立項。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評審和概算調整評審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按照市發改委“定標準、定規模、定功能”,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概算的工作思路,遵循“獨立、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概算評審。

市政府評審中心在評審項目過程中,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有不合理和明顯錯誤的地方,應當予以糾正,並告知市發改委和項目單位。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評審程式:

(一)項目單位向市發改委提供項目評審資料,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市發改委向市政府評審中心出具《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評審函》,並附項目評審資料;

(二)市政府評審中心對市發改委移交的項目單位所提供評審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

(三)市政府評審中心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市政府評審中心依據行業規範、標準、概(預)算指標、定額和有關計價依據,對項目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評審;

(五)市政府評審中心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單位反饋並徵求意見;

(六)市政府評審中心出具《概算評審報告》,市發改委據此批覆項目概算。

第十條 概算檔案應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設計內容,按有關規範編制。初步設計的內容、深度應達到國家和行業的標準。市發改委向市政府評審中心移交概算審查檔案時,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市發改委《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評審函》;

(二)概算書;

(三)已獲批的項目批准檔案;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以及審定的初步設計;

(五)其他與概算審批有關的檔案、資料。

對政府融資項目,項目單位還應提供擴大初步設計檔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預算。

第十一條 概算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批覆之內;

(二)概算範圍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文本內容是否一致;

(三)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定額選用或單價採用是否合理、各項取費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四)材料、設備價格計取是否合理;

(五)變更事項、增減內容是否合理,與審批檔案是否一致;

(六)其他。

第十二條 市政府評審中心要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推行限時辦結制度的通知》規定的時限完成項目評審。評審時間從收到符合條件的概算評審資料當日計起。特別重大或較複雜的項目,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間。特別緊急項目,應縮短評審時間。

第十三條 市政府評審中心出具的《概算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內容、評審程式、評審結論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市政府評審中心評審的項目,可以獨立完成、聘請專家完成、委託具有相應資質中介組織完成或採用聯合方式評審。

項目單位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府提出複評申請,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複評,市發改委依據複評結果批覆概算。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評審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信息反饋機制,實行項目評審過程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示。

第十五條 市政府設立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預算、決算管理信息平台,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價格信息系統、概預決算管理系統、項目概算評審監管系統等內容。政府投資項目價格信息網所公布的價格信息作為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概算、預算、決算以及政府採購預算的主要依據。

市政府評審中心負責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市政府評審中心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了解掌握項目整體概算執行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後,對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調查了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論證過程,項目單位是否按論證結果編制概算;

(二)有無突破批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施工圖預算的問題,審定的預算及最高限價有無突破批覆概算的問題;

(三)在市審計局對竣工決算未予審計前,有無超概算安排撥付資金和超概算支付項目資金的問題。

第十七條 市政府評審中心應將調查了解結果反饋給項目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發改委,必要時專題向市政府匯報;對於發現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報請市政府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項目超概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未經市發改委批准,擅自改變結構或性質、擴大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由相關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諮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概算編制工作中弄虛作假,故意突破限額,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兩年內不得參與延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諮詢等業務。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按原審批設計圖紙,擅自違規施工,其增加的投資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施工單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亂,質量低劣而返工等違規施工造成概算突破,由施工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兩年內不得參與延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招標。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的行為,監理單位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及市發改委報告。對未及時制止和報告上述行為的監理單位,兩年內不得參與延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政府評審中心等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概算調整,按《延安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投資調整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廢止。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