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根據《審計法》規定,縣審計局主管全縣的審計工作,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參與制訂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和其它規範性檔案;制訂全縣審計制度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縣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
3、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縣屬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6、縣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縣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對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六)協助查辦經濟案件。
(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編制全縣審計項目計畫、審計工作的財務統計報表,並負責政策研究草擬、修改檔案、反映情況、編輯審計信息和承擔文書、檔案及日常機關事務管理和財務等工作。
(二)財金審計室
負責本級以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和調查等工作。
(三)經貿審計室
負責對縣直工交、商貿系統的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及審計調查等工作。
(四)農林審計室
負責審計全縣農業、林業、水利、農機、畜牧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管理的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效益等工作。
(五)文行審計室
負責審計監督全縣黨政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政府工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各項基金和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六)經責審計室
負責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和原縣“三定”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室主任為副科級配置)。
(七)法制審理室
負責審計法規宣傳,組織對各股室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各種審計業務文書,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接待民眾來信來訪,並辦理舉報事項查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