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河南商會

2009年6月28日,廣西河南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順利召開,會議通過了《廣西河南商會章程》,《選舉辦法》等,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廣西河南商會已經成立了!

商會簡介

近些年來,隨著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和中國-東協博覽會永久落戶廣西首府南寧,廣西對接東協,走向東南亞的橋頭堡地位日益凸顯,吸引了不少企業家來廣西投資興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廣西生活的河南籍人士有150多萬人,經商的有10多萬,大、中、小型企業在600家以上。

2007年中秋節前夕,廣西河南同鄉聯誼會向廣大老鄉發出了成立廣西河南商會的倡議,隨後成立了籌備組。在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關心、關懷下,經過近兩年的積極籌備和運作,2009年6月28日廣西河南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了。目前,相關報批手續正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中。

在所有豫商聯合會中,廣西河南商會起步晚,基礎薄,我們堅信,在有朝氣的商會領導班子的直接領導下,廣西河南商會一定會揚帆起航 ,成為後起之秀,為廣西、河南兩地的經濟發展與合作作出更大貢獻。

廣西河南商會已經成立四年多了。近年,在桂豫商以“傳承中原文明,共謀豫桂發展,做新時代豫商,誠信鑄就輝煌”為理念,集思廣益,和諧相處,抱團發展。目前,商會共有300多家會員單位,涉及行業有金融投資、房地產、建築、裝飾工程、建材、物流、商貿、賓館、醫藥、IT、餐飲娛樂、珠寶經營等20多個行業。

廣西河南商會於2013年7月順利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廣西五千年投資集團董事長、廣西順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寧長凌當選第二屆廣西河南商會會長。新一屆領導班子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統攬全局、團結奮進、互幫互助、共謀發展,全力打造升級版商會、建設服務型商會、搞好學習型商會、構建和諧型商會、完善管理型商會、壯大河南人商會。分享資源,分享商機,為在桂豫商搭建起溝通交流互助的平台,構築起一個豫桂經濟交流的通道,編織起一條在桂豫商與地方及家鄉政府聯繫的紐帶。

廣西河南商會成立以來,在上級主管單位、各界朋友大力支持以及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較為完善合理的組織機構,完成了一系列的基礎性事務工作,基本形成了聯繫省內外、溝通各政府部門、聯絡各組織的立體網路服務體系。

今後,廣西河南商會將依照法律和國家政策,以溝通、服務、橋樑、互助為宗旨,以“家興企興桂豫興,桂榮豫榮中華榮”為目標,不斷完善各項配套服務,進一步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和公信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河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廣西河南商會是由在桂投資、經營的豫商自願組成的非營利聯合性的社會組織。堅持團結誠信、合作共贏、服務發展的理念;為促進廣西、河南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加快廣西經濟發展和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構築在桂豫商“溝通交流、分享資源、互助合作”的平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基本路線和綱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招商侷促進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溝通交流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聘專家、講師,組織培訓本會會員,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三)促進會員交流信息,分享人脈資源,分享商機;

(四)促進會員相互了解的基礎上,開展商業互助與合作,互利共贏;

(五)向廣西、河南兩地政府反映企業呼聲,向會員傳遞廣西、河南兩地政府聲音,團結會員為兩地經濟建設多做貢獻;

(六)促進會員與其他商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是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企業法人或控股股東為河南籍人,或控股股東為註冊在廣西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生產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決定召集,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1/3以上的成員聯名,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也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由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理事15人以上。理事單位除符合會員的要求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二)在行業內有較好的口碑;

(三)願意繳納規定標準的會費。

第十八條 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除符合會員的要求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常務副會長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副會長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二)在行業內有較好的口碑。

(三)願意繳納規定標準的會費。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九條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除符合會員要求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

(二)在行業內、在豫商間有較好的口碑;

(三)願意繳納規定標準的會費。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須對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半數理事通過後聘用;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秘書長要求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熱心商會事務,熱心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的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支分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會須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會長辦公會要理事會閉會期間代理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商會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單位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監事單位除符合會員單位要求外,要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商會按本《章程》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財務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8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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