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1.18"傳銷專案

廣西

2011年11月,南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通過調查,掌握了一夥外地傳銷人員在南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經偵支隊隨即立案偵查。2012年1月18日,南寧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經偵局轉來的傳銷線索,經過研判發現,該線索與南寧正在偵辦的案件相互關聯,於是決定併案偵查,並將代號定為“1.18”專案。2012年4月6日,南寧市經偵、巡警、特警、消防等多個警種對“1.18”特大傳銷案件的組織領導者實施抓捕。2013年9月8日,該案在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2014年4月27日,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1.1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

案件介紹

偵查取證

以“純資本運作”為幌子,涉案資金累計高達數億元

傳銷書籍等 傳銷書籍等

“一直以來,南寧市公安局始終保持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嚴打高 壓態勢。”擔任前線指揮長的南寧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呂文說,公安部經偵局專門派出工作組對該案偵辦進行指導。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廳長梁勝利親自對案件偵辦做出指示,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梁宏偉及經偵總隊總隊長李莊浩多次組織區、市聯席會議研究案情,並從全區公安機關調集精幹技術力量增援案件偵辦。

為此,南寧市公安局專門成立了“1.18”專案指揮部。擔任總指揮的南寧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廖洪濤說,由於該案涉案人員眾多,傳銷體系內部結構錯綜複雜,團伙成員警惕性高,行蹤飄忽不定,經常變換落腳地點,其可能用於傳銷活動的銀行賬戶也多達近千個,資金流量龐大,這些都給專案民警帶來了空前的偵查難度。

民警展示繳獲的傳銷體系返利計算資料 民警展示繳獲的傳銷體系返利計算資料

為了早日剷除這個滋生在社會肌體上的“毒瘤”, 南寧市公安局調集全局各警種精兵強將投入偵查工作。民警們每天都奔走在南寧市的大街小巷調查走訪,往返於各類金融機構追蹤可 疑帳戶的資金流向。為了把所調查的信息儘快串聯起來形成有效的破案證據鏈,民警們白天在外調查,晚上加班加點將線索進行分析甄別梳理,逐條尋找有價值的線索。

在民警們的不懈努力下,以常某某為首的傳銷網路的組織結構、人員成分、運作模式、資金流向等情況,掌握了該傳銷體系的活動規律,鎖定了主要涉案人員。經查:該傳銷組織以“純資本運作”為幌子,自2009年以來通過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形式從事傳銷非法活動,形成了涉案人員達數千人的超大型傳銷網路,涉案資金累計高達數億元!

案件雖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可是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歸案,該傳銷網路仍在危害社會,專案民警不敢有絲毫放鬆。經偵支隊支隊長蒙敬、政委張鑒等帶領民警放棄一切節假日休息連續工作,開展大規模的摸底排查、跟蹤走訪,逐個摸清了200多名主要涉案人員的落腳點。4月初,人們都張羅著回家休假過清明節,但全體民警卻堅守崗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跟蹤監控。清明節後,一些離開南寧的犯罪嫌疑人也陸續返回,他們的行動盡在民警的掌控之中,收網抓捕的時機已經成熟!

抓捕行動

狡兔三窟 難逃獵人追捕,抓獲涉案人員376人

抓捕過程 抓捕過程

2012年4月6日上午8時,隨著專案指揮部總指揮廖洪濤一聲令下,“斬首行動”開 始了!南寧市經偵、巡警、特警、消防等多個警種500多名民警組成50個抓捕小組,對“1.18”特大傳銷案件的組織領導者實施抓捕。

6日上午8時3分,第一個主要涉案人員朱某在友愛路某商住樓被抓獲。首戰告捷,指揮部人員當即在標註著該犯罪嫌疑人名字的傳銷網路圖上畫了一個大大的“紅勾”!隨後,抓捕對象順利落網的捷報從各行動小組紛紛傳來,網路圖上的“紅勾”也越來越多。

據“1.18”專案前線指揮長呂文介紹,能否及時抓獲首要犯罪嫌疑人常某某落網是案件偵破的關鍵,對此特偵組民警可謂煞費苦心。特偵組在確定“1.18”特大傳銷案件的首要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的身份後,民警們就組織骨幹力量對常某某進行嚴密的監控。

經過一段時間的跟蹤、蹲點守候,辦案民警發現常某某為人謹慎,經常變換住宿的酒店。即使住在同一家酒店,常某某也從不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入住,而是帶上傳銷網路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入住,並不時調換彼此的房間。針對常某某狡兔三窟的習性,偵查民警為避免不打草驚蛇,一直採取在外圍監控的方式密切監視常某某的舉動。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指認傳銷體系人員資料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指認傳銷體系人員資料

2012年4月6日的“斬首行動”開始後,抓捕組的民警到達常某某入住的江南五 一路某酒店伺機進行抓捕。負責跟蹤的民警發現,常某某凌晨5點多到達賓館後再無動靜。根據常某某喜歡換房居住的習慣,指揮部指示抓捕組民警在沒有確定常某某居住的具體房間之前不能貿然採取行動。現場指揮員沉著冷靜,通過調取酒店當天的監控錄像進行細緻的觀察分析,最終確定常某某實際居住在13樓一間豪華客房內。8點30時許,民警進入房間對常某某實施抓捕。正在房間的常某某、馬某某當場被民警牢牢控制住。

8時38分,涉案的400多個銀行賬戶被及時凍結。警方抓獲高層組織領導者已達18人。10時,已有該30名傳銷團伙的高層組織領導者相繼落網,為了及時了解案件發展情況,掌握現場信息,指揮部領導又驅車趕往抓獲常某某等一、二號嫌疑人的現場,突審犯罪嫌疑人,查看扣押的相關物品,指揮民警現場辦案。

6日的抓捕行動一直持續到深夜。為進一步擴大“1.18”專案戰果,4月7日凌晨5時,南寧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公安、工商、綜治等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打擊傳銷集中清查整治行動,通過對抓獲的傳銷非法活動人員進行審查甄別,又抓獲“1.18”專案涉案人員376人。

涉案情況

人員

據介紹,2014年4月6日啟動收網抓捕行動一直到8日,南寧警方已抓獲該案的高層組織領導者63人,骨幹成員228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一批。其中,263名主要涉案人員被刑事拘留,首要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和傳銷網路核心人員馬某某、李某某等均已落網。

物品

截止4月8日上午8時,警方已查獲涉案帳戶400多個,依法凍結涉案資金6690餘萬元,繳獲高級轎車、電腦、帳冊、銀行卡、電話等涉案物品一大批。

開庭審理

初步查明

該案涉及人員數千人,人員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東、甘肅等多個省份,涉案資金累計高達數億元,其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涉及面廣。

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2008年起,在南寧市以交錢申購虛擬份額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為名,通過拉人頭髮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路關係,要求下線交納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門費,並依照層級排位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公訴機關另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加入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傘下人員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並擔任該傳銷組織體系老總。

另有其他被告人擔任該傳銷組織體系大經理,在“資本運作”行業內負責給新人講工作、訂學習,負責學習、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對傘下人員進行管理,起到上傳下達的組織、協調作用。

公訴機關認為,在“1·18”組織、領導傳銷系列案中,各被告人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各被告人同屬一個傳銷大體系,整個傳銷組織成員超過1900人且層級在40級以上,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法均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該系列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分為三個案件進行審理,庭審預計持續11天。

公開審理

2013年9月8日,“1·18”組織、領導傳銷系列案在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該系列案共有118名被告人,整個傳銷體系涉及1900多人,人員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東、甘肅等多個省份,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在偵查階段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和“2012年廣西全區打擊經濟犯罪‘破案會戰’一號要案”。

公開宣判

中新網南寧4月27日 4月27日,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1.1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人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涉案人員

系列案分為三個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別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趙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三個案件一審開庭審理長達11天,直接參加庭審押解、保障的法警、公安達200餘人,辯護律師近百人,因人數眾多,宣判從當日上午8時起持續進行了一天。

據了解,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齡主要集中在30至40歲,其中最小的26歲,最大的69歲,各被告人均屬於同一“純資本運作”傳銷體系,整個傳銷體系成員人數眾多,涉及多個省份,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達到研究生學歷。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寧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然後參加者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展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該組織發展龐大,參與人員眾多,網路層級超過40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經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利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三個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屬於一個傳銷體系,成員超過5000人且層級超過40級以上,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節嚴重”。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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