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各方的監督管理,規範交易各方的藥品交易行為,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非基本藥物交易辦法(試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以下簡稱“非誠信名單”)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違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須列入非誠信名單的交易各方及交易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易過程中,通過線上監管、民眾舉報等途徑,發現交易各方有違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行為的,由交易機構收集登記,經初步調查核實後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五條 擬列入非誠信交易的名單,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在省藥品交易中心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並通知相關單位,如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向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訴,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
第六條 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列入非誠信名單的企業或交易品種通過相關入口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並按《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被列入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的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按照《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被列入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的交易品種,兩年後由交易機構主動告知,可重新報名參與掛牌交易。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