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已經1997年6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飛來峽水利樞紐的管理,保障樞紐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水利廳是飛來峽水利樞紐的主管部門。廣東省飛來峽水利樞紐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建管局)是飛來峽水利樞紐的建設和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飛來峽水利樞紐的管理範圍:清遠市飛來峽管理區昇平鎮境內的樞紐建築物、工程附屬設施及政府批准樞紐使用的土地,樞紐上游乾、支流兩岸經政府批准的土地徵用線以下的土地及水面,即北江幹流從樞紐壩址至英德市望埠鎮蔣家洲下、連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鎮昂湖園兩岸土地徵用線以下的土地及水面。

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水面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建管局。

第四條 飛來峽水利樞紐的保護範圍、水源保護範圍:

(一)飛來峽水利樞紐的保護範圍:樞紐壩址上游乾、支流兩岸土地徵用線以上至設計洪水位之間的土地,即北江幹流從樞紐壩址至英德市望埠鎮蔣家洲下、連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鎮昂湖園兩岸土地徵用線以上至設計洪水位之間的土地。

(二)飛來峽水利樞紐水源的保護範圍:設計洪水位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即北江幹流從樞紐壩址至英德市望埠鎮蔣家洲下、連江支流至英德市西牛鎮昂湖園兩岸設計洪水位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保護範圍、水源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原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但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

第五條 建管局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範圍分別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管局埋設的永久界樁不得移動和損壞。

第六條 在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等,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徵得建管局同意,重要的建設項目,須經省水利廳同意。經建管局或省水利廳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第七條 在樞紐保護範圍和水源保護範圍內進行採石(礦)、取土、開荒、砍伐林木等破壞植被、地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建管局申報水土保持方案,經建管局審查同意後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水庫的水,應先向建管局申報,經批准後安裝量水設施,並按規定向建管局交納水費。水費標準按《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核定。

第九條 船舶(包括竹木排、浮運物體)通過船閘時,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向建管局交納過閘費。

第十條 上壩公路、壩頂、堤頂公路是工程管理專用通道,未經建管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樞紐電站發電除自用外,輸入省電網,服從省電網的調度。上網電價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建管局應根據批准的方案及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防污抗旱調度應服從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樞紐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水面,須經建管局同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建管局簽訂契約(協定)。在同等條件下庫區移民可以優先使用。

第十四條 進入樞紐管理範圍內的污染源,按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所在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排污單位在限期內自行治理。

第十五條 樞紐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和其他障礙物,由建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清)除。拆(清)除費用由違章建築責任者負擔。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水利廳委託建管局依照水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在堤頂、壩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和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後行車的;

(三)在堤身、渠道上放牧、墾植、鏟草、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四)非管理人員擅自操作樞紐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備,影響樞紐正常運行的。

第十七條 樞紐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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