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根據《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相關要求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計畫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幕牆的定期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對幕牆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此後每五年應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幕牆應每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既有建築幕牆的安全性鑑定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鑑定中承載能力分析部分,應由原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或具有建築幕牆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

(廣東省建設廳2007年12月28日以粵建管字〔2007〕122號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工作的管理,確保建築幕牆的安全使用,有效預防城市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既有建築幕牆,是指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牆、石材幕牆、金屬板幕牆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牆,以及包含以上各類面板材料的組合幕牆。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維護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幕牆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內容應包括:
(一)幕牆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主要結構特點;
(二)使用注意事項;
(三)日常與定期的維護、保養、檢修內容和要求;
(四)幕牆易損部位結構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
(五)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和生產廠家;
(六)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七)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檔案、竣工圖或施工圖、設計變更檔案、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單位對幕牆工程設計的確認檔案及其它設計檔案;
(二)幕牆工程所用各種材料質量保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矽酮結構密封膠相容性和剝離粘結性試驗報告;進口矽酮結構密封膠商檢報告;
(三)幕牆的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檢測報告及設計要求的其它性能檢測報告;
(四)幕牆後錨固連線承載力現場檢測報告,防雷裝置測試記錄;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幕牆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線節點、幕牆面板固定及構件之間連線節點、幕牆四周及內表面與主體結構之間的封堵、幕牆的建築變形縫構造節點、防火及防雷構造節點、張拉桿索體系預拉力張拉記錄;
(六)幕牆的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
第七條 非建築物產權人的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提供第六條所規定的完整技術資料,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對建築幕牆實施保修,保修期不少於三年。
第九條 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築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其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築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
第十條 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向建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和受其委託負責建築幕牆的日常維護、檢修的單位就《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的內容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
建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和受其委託負責建築幕牆的日常維護、檢修的單位,從事建築幕牆安全維護、檢修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根據《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相關要求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計畫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的主要責任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對因既有建築幕牆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於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鑑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鑑定檔案。
第三章 維護與檢修
第十三條 建築幕牆使用人或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按《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維護和保養,正確進行幕牆室內、外表面的清洗,室內裝飾裝修時不得隨意拆卸既有建築幕牆上的材料和在幕牆上添加影響幕牆安全性能的其它構件,不得對幕牆造成任何附加荷載。
第十四條 對建築幕牆外立面的清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既有建築幕牆表面污染程度,確定適當的清洗次數,但不應少於每年一次。高空清洗應由取得高空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並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的有關規定,清洗設備應具有有效使用許可證,保證設備操作的安全可靠,簡易繩索、扣件等高空作業使用的用具應具備國家和省安全監管部門的使用許可證。
(二)對既有建築幕牆的清洗應注意保護幕牆材料的裝飾表面,確保清潔工具和清洗劑不會劃傷或腐蝕既有建築幕牆材料。不得用高壓水槍沖洗,清潔用水不應流入幕牆隱蔽部位,清洗施工單位應提供清潔工具和清洗劑安全清潔使用說明並保存清洗記錄。
第十五條 幕牆的定期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對幕牆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此後每五年應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幕牆應每年檢查一次。
(二)施加預拉力張拉桿索結構的幕牆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年後再檢查和調整一次,此後每三年應檢查一次。
(三)採用結構粘接裝配的幕牆工程使用十年後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結構矽酮密封膠進行粘接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後每三年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 幕牆的災後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幕牆遭遇強風襲擊後,應及時對幕牆進行全面的檢查;對施加預拉力張拉桿索結構的幕牆工程,應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二)當幕牆遭遇到接近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上的地震、火災、雷擊、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後,應對幕牆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幕牆的定期與災後全面檢查的內容按該工程《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的具體規定確定,並應符合各類幕牆工程技術標準的相應規定;檢查工作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幕牆檢測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 幕牆的日常維修和定期維修內容應依據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確定,幕牆大修的項目和內容應依據幕牆災後全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幕牆的安全性鑑定結果確定。
第十九條 幕牆的維修和大修應由具有相應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進行幕牆檢查和維修的高空作業人員應取得高空作業資格,且必須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性鑑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性鑑定,是指由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資質的單位和具有建築幕牆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現行有關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對既有建築幕牆進行現場檢查、測試、分析、驗算、評估,並對確定的剩餘使用年限內,幕牆面板與支承構件、連線構造是否具有確保全全使用的承載能力,金屬構件及連線件是否產生影響承載力的腐蝕和鏽蝕,防火、防雷構造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所作的審查與綜合判斷。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既有建築幕牆,其安全維護責任人必須負責委託有關單位完成安全性鑑定:
(一)在建設部《玻璃幕牆設計、製作、施工安裝的若干技術規定》(建設776號文附屬檔案)發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牆;
(二)在《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33-2001)實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屬與石材幕牆;
(三)未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進行工程驗收的玻璃幕牆和金屬與石材幕牆;
(四)原設計或製造安裝過程中遺留下較嚴重的缺陷,需鑑定其實際承載能力的幕牆;
(五)年久失修或已超過原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幕牆。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築幕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託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或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颱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建築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築幕牆的安全性鑑定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鑑定中承載能力分析部分,應由原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或具有建築幕牆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機構應當對調查、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鑑定等級。
第二十五條 既有建築幕牆安全性鑑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委託。了解委託方提出的幕牆鑑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牆設計、施工、驗收(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和使用維護的圖紙、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
(二)現場調查。按資料核對實物,調查幕牆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查看已發現的問題的具體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三)制訂方案。綜合分析所收集的技術資料,現場調查情況,確定鑑定目的、範圍和內容,制訂詳細的檢測、評估方案,提交委託方審核。
(四)簽訂契約。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幕牆鑑定方案,明確需委託方配合的有關工作,簽訂委託鑑定契約。
(五)實施檢測。檢查幕牆結構體系、構件及其連線構造節點,進行必需的材料檢測和現場試驗。
(六)分析計算。進行幕牆結構體系受力分析,驗算構件的承載能力。
(七)評估定級。對調查、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鑑定等級。
(八)鑑定報告。確定鑑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編制並提交鑑定報告。第二十六條鑑定單位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鑑定結果,並依法對鑑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幕牆,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按照鑑定處理意見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其使用安全,並及時將鑑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專項檢查,督促各地區落實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實行監督管理,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進行既有建築幕牆基本情況普查,建立既有建築幕牆檔案,完善建築幕牆資料庫。
(二)組織檢查既有建築幕牆的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三)責令不執行相關規定的建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落實整改。對在幕牆檢查和安全性鑑定中發現安全隱患而不及時進行整改、履行責任不力的安全維護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1、依法強制採取措施保證建築幕牆安全,費用由產權人負責;2、列入危險既有建築幕牆名單,向社會公示;3、依法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四)對因既有建築幕牆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安全維護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五)每年年底前逐級上報本地區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的監督管理情況。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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