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機構與各項制度,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權利保障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保障婦女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
第七條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重大問題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公共政策,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本單位婦女工作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工會女職工委員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應當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的女性。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培養女幹部,並按有關規定選拔和任用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應當有計畫地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領導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第十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專業錄取、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規定限制性條件或者對女性提高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招生計畫、費用收取、學籍管理、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對輟學的女性兒童少年應當及時做好復學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為有困難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進行男女平等教育,並根據女性兒童、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促進女性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將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進行生理、心理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為婦女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農業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並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興辦適合婦女特點的職業教育事業,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障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考核、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用人單位在勞動制度改革或者精簡機構時,不得歧視和排斥婦女,不得違反規定強令婦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婦女的退休待遇。
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不得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第十六條 女職工依法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當有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企業逐步推行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契約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勞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有條件的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當地婦女進行婦科疾病的免費普查。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契約,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勞動(聘用)契約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和落實生育保障制度,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並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障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男職工調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等為由,解除與其同在本單位工作的配偶的勞動關係。
第五章 財產權益保障
第二十一條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剝奪女方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撓、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
第二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
符合生育規定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前款規定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規定的農村純女戶家庭成員在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就業等方面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分配遺產時,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置本人的合法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人身權利保障
第二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戀愛、徵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
(二)非法搜查婦女身體;
(三)拐賣婦女;
(四)其他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買賣女嬰。
禁止謊報、瞞報女嬰死亡、失蹤。
第二十九條 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投訴。
第三十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禁止酒店、賓館、酒吧、夜總會、髮廊、美容院、洗浴等旅遊、娛樂、服務場所誘迫、雇用、容留婦女從事淫穢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引誘、雇用婦女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淫穢表演等色情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上述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保障
第三十一條 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雙方婚姻家庭關係。
第三十二條 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喪偶、離異的婦女有權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傷害身體和精神的手段,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職責,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條 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向公安機關、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請求保護。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
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組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在接到受害婦女投訴後,應當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公安機關、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臨時食宿等幫助。
第三十七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不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或者扶養無勞動能力的妻子義務的,子女或者女方有權依法追索男方未支付的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第三十八條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權屬男方的,離婚時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搬遷的,男方應當給予幫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幫助。
受害婦女提起訴訟時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查收集。
第四十條 對於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等婦女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婦女婚姻狀況變化等為由侵害婦女及其符合生育規定的子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調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前款所述行為屬於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申訴、控告、檢舉人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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