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內蒙古商會

廣東省內蒙古商會 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民間團體組織(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號:粵社證字第1209號) 。商會的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會指導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新蒙商聯合會。

機構簡介

廣東省內蒙古商會 是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民間團體組織。商會的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會指導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新蒙商聯合會。

商會作為促進蒙、粵兩地經濟和文化合作的橋樑之一,旨在凝聚在粵蒙籍企業家力量,協助政府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強區域間經濟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提高在粵蒙籍企業家參政議政水平;積極開展社會慈善事業;為蒙粵兩地企業家搭建信息共享、優勢互補、強強合作的平台,鼓勵與培養社會優秀企業團隊,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近兩年,在兩地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兩地的合作交流更加頻繁,廣東資本在蒙迅猛擴張,內蒙在粵企業發展規模迅速擴大,呈現出資本與資源、投資與商貿合作並舉的良好勢頭,為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僅2011年,商會就多次組織廣東知名企業到內蒙投資考察、簽訂合作意向書,並積極為內蒙政府在粵尋找合作項目提供大力支持;其次,商會在企業互動、多方信息共享、產品推廣宣傳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推波助瀾的作用,為企業間的強強合作搭建了非常便利的橋樑;同時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做了大量的慈善工作,為湖南、內蒙貧困兒童捐資助學伸出了援助之手。

2012年6月16日,商會召開了一屆二次會員大會,嚴格按照《廣東省內蒙古商會章程》和《廣東省內蒙古商會選舉辦法》執行操作,高票選舉產生了商會第二屆會長。商會將在會長馬瑞光先生和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走向更加寬廣的未來。

商會章程

廣東省內蒙古商會章程

(2010年5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廣東省內蒙古商會

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縮寫為IMCCG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廣東省內的內蒙古籍人及內蒙古籍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在廣東省境內開展工作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非營利、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省、全國、乃至全世界蒙商,弘揚蒙商文化,打造蒙商品牌,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兩地經貿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增強蒙商各企業間感情交流、凝聚人心,整合各方資源、匯聚信息技術、利用組織優勢,團結大家,塑造整體形象,實現更好的發展。

第四條 商會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內蒙古新蒙商聯合會的業務指導與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南路3002號國貿大夏29樓29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業務範圍

(一)搭建、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市場、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的健康可持續、和諧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發展在廣東省的企業和在省外的內蒙古籍企業,以及在內蒙古學習、生活過,受到蒙商文化薰陶的企業之間的緊密合作與交流。

(三)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為廣東省和內蒙古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動,與海內外蒙商研究團體和內蒙古籍企業建立友好往來聯繫。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提供金融、法律、管理等有關法規及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促進蒙商中小企業的發展。

(七)與有關部門共同辦好蒙商大會和蒙商論壇,促進旅遊、商務等事業的發展。

(八)開展對蒙商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學術研究,加強對外宣傳與交流活動,弘揚蒙商文化,發揚蒙商精神,打造新蒙商品牌,為促進內蒙古的繁榮昌盛而努力。

(九)促進、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誠信守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十)接受兩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為內蒙古籍人士及內蒙古籍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和自願加入本會的團體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範圍及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且經營狀況良好;

(四)在廣東省的著名蒙商企業;

(五)國內外從事蒙商研究的機構;

(六)各相關的社會團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核發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可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六)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本會會員單位之間提供的服務平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四)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的標準:

1、會 長 單 位(100000元/年)

2、常務副會長單位(30000 元/年)

3、副會長單位 (20000元/年)

4、常務理事單位 (10000元/年)

5、理 事 單 位 (5000 元/年)

6、法人企業會員 (3000 元/年)

7、一般企業會員(1000 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可聘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與蒙商有密切聯繫的優秀企業家、非企業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為本會提供相關專業意見。

名譽職務不具有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有關規定製定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會員代表數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合理比例。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議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商會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監事、常務理事、理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會員(或會員代表)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 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在民主協商和廣泛徵求會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有多個會員聯名推薦的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1/3)。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及報酬;

(五)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始創商會會長(創會會長)任期為2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應報經社團登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八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 任職, 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 任職。

第三十九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四十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召集、主持本地區辦公會議;

(二)審議、表決秘書處提出的重大事項;

(三)執行常務辦公會議通過的事項;

(四)提名、推選地區內商會負責人;

(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二)檢查、監督會員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報商會秘書處。

(三)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機構、有關領導及國內外同行進行交流和溝通。

(四)代表本會出席各項活動,參與座談和接待。

(五)辦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商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產生,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商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常務理事、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1、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常務理事、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理事原單位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繼任人選,向全體會員公告,同意變更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應經理事會追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3、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變更或增補,須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4、本會可根據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理事、常務理事;

(1)增補監事、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全體會員公告,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向全體理事公告,由理事會選舉確認。

(3)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向全體會員公告,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

未提出變更、增補申請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四十五條 商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商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在2個月內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商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商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商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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