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1994]2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去年發布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9號)和廣播電影電視部制定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現通知如下:

一、廣東省廣播電視廳是全省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並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監督、檢查全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使用。我省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使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明確的職責範圍,實行分級審批和管理。

(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或經濟信息的單位,應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經地級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廣播電視廳審批;省直屬單位和中央、外省駐穗單位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或經濟信息的單位,可直接報省國家安全廳簽署意見後,由省廣播電視廳審批;

(二)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或經濟信息的單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地級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省廣播電視廳和省國家安全廳備案;省直屬單位和中央、外省駐穗單位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或經濟信息的單位,可直接報省廣播電視廳審批;

(三)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報省廣播電視廳批准並發給《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廣播電視廳制定。

二、省電子機械工業廳負責全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電子機械工業廳制定。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實行定點銷售。定點銷售單位只能向持有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經質量認證合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單位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貿易、廣播電視、電子機械工業行政部門制定。

四、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各級公安部門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公務的違法行為。

五、省國家安全廳負責檢驗審核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

六、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含贈送設備),須向省廣播電視廳申請;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專用元部件,須向省電子機械工業廳申請;由省廣播電視廳、電子機械工業廳分別上報廣播電影電視部、電子工業部開具證明後,到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查批准檔案放行。

七、凡從省內各車站、碼頭、機場託運從境外進口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者,須到省廣播電視廳開具證明,各運輸部門憑證明辦理承運手續。

八、凡未持有審批機關發給的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1994年8月31日前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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