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6日粵府辦〔1996〕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廉政建設,切實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小汽車配備使用中互相攀比的不正之風,保持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本色,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委、省政府去年頒發了《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粵辦發〔1995〕21號)和《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粵府辦〔1995〕120號)。檔案下發後,全省絕大多數地方領導重視,工作認真負責,進展較為順利。但發展不夠平衡,有少數地方和單位對抓好小汽車定編管理重視不夠,工作進展緩慢。為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小汽車的定編管理工作,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領導要認真重視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把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對小汽車定編辦、公安車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粵辦發〔1995〕21號和粵府辦〔1995〕120號的檔案精神落到實處。
二、省政府已設立小汽車定編辦公室,作為辦公廳的內設機構,負責全省小汽車定編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廣州、深圳市和各地級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粵辦發〔1995〕21號文第四條和粵府辦〔1995〕120號文第十二條的規定,儘快設立相應的小汽車定編管理機構。各縣(市、區)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
三、根據目前全省落實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的進展情況,決定將重新核定全省各單位小汽車編制和現有未辦定編手續的小汽車的辦理時間順延至1996年12月31日止。從1997年1月1日起,凡未經省政府小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批並核發的《廣東省小汽車定編證》、《廣東省未列編小汽車使用證》和《廣東省微型廂式車定編證》,而又屬定編管理範圍的小汽車,一律不準上路行駛,違者按粵府辦〔1995〕12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