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9號
《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屆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2年12月7日
正文
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工商、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支持、督促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行業協會等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鼓勵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以及使用管理者參加電梯事故責任保險。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協助會員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費率等形式,推動會員購買電梯事故責任保險。
第二章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
第七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由兩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的電梯和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使用兩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八條 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5個工作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所在的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新安裝電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告知時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備案證明。
第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製造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換、改造、維修費用,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屬於已售公有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啟用單位住房基金。
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約定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使用管理者;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使用管理者;電梯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約定其中1個產權所有者為使用管理者,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未約定的,比照第(二)項處理。
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於適宜運行的狀態,並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監督電梯的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登記標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誌,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五)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
(六)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訂立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七)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至少有1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並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停止使用,並在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第十六條 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由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七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人正確乘用電梯。
第四章 在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者提供以下技術支持和服務:
(一)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資料,並在出廠資料中標明日常維護保養的注意事項,以及電梯或者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
(二)對電梯使用管理者無法解決的各種故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對電梯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的質量瑕疵和安全缺陷,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向同類型電梯的使用管理者提出整改建議。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整改建議對電梯進行檢查,並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和應急救援電話。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資質範圍、駐本市辦公地點、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
(二)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
(四)至少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自行檢測項目不得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並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電梯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
(六)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者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八)在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員工進行作業;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契約生效後30日內,持契約原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數據形式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二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所維護保養的學校、幼稚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採集設備,並與本單位的電梯安全檢測中心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指導和規範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採集設備的安裝和運行。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間、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人均日常維護保養台數、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保險購買等情況進行分析,並在行業內和向社會公開通報,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當年延遲檢驗的,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不變。
經改造、重大維修或重新啟用後的電梯,定期檢驗日期重新確定。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舉報,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可以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在完成檢驗檢測後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在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數據交換形式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式進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測結果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決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的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曾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電梯使用管理者認為需要進行電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狀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時,應當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價組,綜合考慮電梯出廠說明書中標明的各零部件正常使用年限、實際使用頻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評價,並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意見。
經評價認為電梯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評價意見,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及其評價組成員對評價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電梯的分布特點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相應比例進行監督抽查,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一)位於學校、幼稚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技術評價認定為需要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察的。
第三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選取一定比例的電梯按照通用檢驗規則中涉及安全的指標,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驗。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出具檢測結果,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抽查中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限期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提交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復檢合格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範圍、現場檢查情況、獎懲和事故情況、救援演練測試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國土房管、工商、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需要對其資質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其責任的;
(四)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所涉及建築物屬於違法建設,需要依法查處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備案證明等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電梯已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對電梯使用管理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登記標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誌,標明應急救援電話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時,未在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電梯未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應急救援電話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信息變更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或者未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測,或者自行檢測項目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的;
(三)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電梯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的;
(四)未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或者值班電話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
(五)在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四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員工或者非本單位員工進行作業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信息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對其保養的學校、幼稚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配備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採集設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或者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二)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舉報、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安全運行的電梯,未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提前申請定期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受理檢驗檢測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安排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以及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檢驗結果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式進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嚴重失實的,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