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林業園林、安全生產監督、民防、氣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廣使用信息化和標準化技術,實現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視化管理;倡導創建優質優價工程、科技示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範工程;推廣綠色建築,推行綠色施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註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託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前期質量管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期工作質量。
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近建(構)築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複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支護設計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八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鑽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並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
第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檔案的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並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檔案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並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要求。橋樑、隧道等工程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在確保結構可靠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預留足夠大的安全係數。
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築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築設計。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廣使用清水混凝土牆,不得使用影響安全的掛板作為裝飾面板。
第十條對擬採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並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後方可使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於影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綠色節能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的原則。
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築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築專項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契約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檔案及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應當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採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定。
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第三章材料進場管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降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常規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託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的建築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進行常規見證檢驗;涉及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還應當進行監督見證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預拌砂漿、新型牆體材料等生產企業依法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預拌砂漿、新型牆體材料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驗收規範進行施工;因施工工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綠色達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產品。
第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建築構配件和建築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系統,採用混凝土試件植入晶片技術、混凝土生產投料數據實時採集技術、建築材料送檢二維碼技術等信息化監管手段,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
第四章施工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負責人辦理簽到手續後在施工現場領取施工許可證件,並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作業場地。
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後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築設計標識。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二)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三)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記錄,並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後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協調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實施工程監理,並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或者供應單位報送的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契約約定,對用於工程的現場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禁止抽取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並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或者平行檢驗;對違反規定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建築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行為管理資料進行抽查,監督建設各方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後1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開展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行業協會在質量評優(含市優質工程、市結構優質工程、“五羊杯”工程等)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科技示範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範工程,並推薦獲獎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參評國家、省、市相關質量獎項。
第五章檢測行為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範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範圍承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二十六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檢測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單位監督抽測行為的管理,並建立承擔監督抽測任務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庫。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監督抽測方案並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根據監督抽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
檢測單位應當核實見證樣品的真實性,並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檢驗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報告制度,檢測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台線上監管,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未納入信息監管平台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九條檢測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委託單位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並按照契約約定向委託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建設單位應當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六章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完成分部、分項質量驗收工作。
單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觀感質量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應當達到驗收規範要求,其觀感質量檢查結果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式實施監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以下工程範圍:樁基礎、天然地基、處理地基等工程;地下結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分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條住宅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使用說明書附屬檔案交付使用方。
建設單位作為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成立質量分戶驗收組,實施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三十二條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契約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後,方可投入使用。如未辦理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的,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組織完竣工驗收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備案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其他專項驗收備案。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對於取得綠色建築竣工標識的工程,可以在永久性標牌內容中載明綠色建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誠信評價體系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指導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聯網的建築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對外發布全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誠信評價機制,並將其誠信評價結果套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活動。市、區工程招標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監督招標投標環節有關誠信評價結果的套用情況,並處理有關投訴或者檢舉。
第三十九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公示制度,依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質量投拆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的不良行為和不規範行為進行核實、記錄,並在網上公示。
不良行為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被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良行為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7日內,公示期不少於6個月。
不規範行為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違規行為程度相對輕微,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規範行為的公示期不少於1個月。
第四十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註冊執業人員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對守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記錄、公布。
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註冊執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納入誠信評價管理。
第四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自律機制,發現行業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後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築設計標識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編制監督抽測方案並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築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影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並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建築材料未經常規見證檢驗、監督見證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擅自使用的。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第四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相應條款,尚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可以採取約談等行政管理措施,並記錄不規範行為。
對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管理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將移交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