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4]57號
【發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建龍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4)57號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具體內容
為加快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擴建龍溪路道路工程。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龍溪道路征地紅線(包括復建房用地紅線)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劃定。
二、工程範圍內須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代理人應在本通告頒布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明檔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驗證,辦理有關手續。沒有產權證明檔案的房屋,如屬無主產業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三、該工程有關徵用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芳村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工程範圍內,原經市城市規劃局劃給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徵用拆遷的房屋,由建房單位和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補償安置。
四、工程範圍內被徵用的農田,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以村為單位進行補償。
五、工程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所有權單位負責遷移。被遷移的管線,按原規模、原標準補償。未經報建批准敷設的管線不予補償,並限期遷移。工程範圍內的各管線所有權屬單位,應自本通告頒布之日起30日內將現有管線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提供給建設單位,施工時管線所有權屬單位應派員到現場監理。
六、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徵用土地或被拆遷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在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徵用、收回土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後補償的辦法,先行騰出地,但應做好被拆遷房屋或被徵用、收回土地的測繪、登記等資料工作。
七、凡在工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和支持國家建設,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從拆遷安置的單位和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執行的,將依法強制拆遷。強制執行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然後從被拆遷人搬遷費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八、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