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南越國宮署遺址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南越國宮署遺址的通告,發布於1998年7月28日,是一部為保護南越國宮署遺址而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62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南越國宮署遺址的通告

(1998年7月28日穗府〔1998〕62號)

南越國宮署遺址於1995年7月在本市中山四路地段被發現,並於1996年11月被國務院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加強對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南越國宮署遺址是中國歷史文化瑰寶,是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的精華所在,該遺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

二、南越國宮署遺址保護控制範圍暫定為:東起中山四路忠佑大街、城隍廟和長勝里以西;南至中山四路規劃路北邊線;西至北京路東邊線;北至梯雲里、兒童公園後牆和省財政廳以南地段,總面積為4.8萬平方米。

三、在遺址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危害文物遺址的建設工程。保護區內已按城市規劃安排給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建設用地,需要建設的,必須先進行地下文物勘探,確認與地下文物保護無矛盾後,按《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四、凡在遺址保護區內急需搶救維修的危房,原則上按原狀修復,不得加建或改建。維修項目必須報市文化局同意後,再報市規劃局批准。

五、遺址保護區內原則上不遷入新戶口。因出生、婚姻、繼承、產權交易等需遷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公安、司法、規劃、國土房管、城監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做好文物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在遺址保護區內違法建設的,依照《城市規劃法》、《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破壞文物遺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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