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內蒙古商會

第十八條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廣州市內蒙古商會簡介

廣州市內蒙古商會,簡稱“蒙商會”,它是由在廣州市從事企業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內蒙古籍人士發起組成,經廣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商會內設秘書部、法律維權部、商務協作部、文化傳播部等服務機構,是一個集交流合作、服務維權為一體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本商會會員從事的行業遍布商貿、科技、信息產業、電業、化工、金融、建材、物流、乳業、餐飲、酒業、服裝鞋帽、皮革製品、日用化妝、包裝、印刷等多個領域。
本商會的服務宗旨和服務範圍是:加強會員聯繫,促進會員之間感情交流和互助合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促進會員和廣州市以及廣東業界的廣泛合作,搭建行業之間的合作平台,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合作溝通網路。為會員提供多種學習交流、培訓機會。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幫助會員收集市場信息,了解掌握投資環境,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增強會員企業發展能力。激發會員社會責任心,自覺回饋社會。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旨在形成有內蒙古特色的商、企業群體,更好更快地促進內蒙古和廣州的經濟、文化交流,為兩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服務宗旨和服務範圍

本商會的服務宗旨和服務範圍是:加強會員聯繫,促進會員之間感情交流和互助合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促進會員和廣州市以及廣東業界的廣泛合作,搭建行業之間的合作平台,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合作溝通網路。為會員提供多種學習交流、培訓機會。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幫助會員收集市場信息,了解掌握投資環境,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增強會員企業發展能力。激發會員社會責任心,自覺回饋社會。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旨在形成有內蒙古特色的商、企業群體,更好更快地促進內蒙古和廣州的經濟、文化交流,為兩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廣州內蒙古商會。

廣州市內蒙古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市內蒙古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服務和促進在穗的內蒙古籍企業或自然人的經濟活動,促進市際經貿合作交流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會員聯繫和業務交流、規範會員經營行為、為會員提供創業和發展過程中急需的各項服務、加強粵蒙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1、建立感情交流平台;
2、建立業務交流合作、資源整合和互相學習的平台;
3、建立投資和融資的平台;
4、履行社會責任的平台。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
  • 業務範圍

  •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內蒙古籍人士創辦的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七)幫助兩地貧困災區救助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本會會員企業須為在內蒙古自治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州市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企業會員。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商會允許其他的異地商會加入本會,各異地商會均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企業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每月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知情權、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享受商會評定後的投資、融資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監事/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會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性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並交由會員大會表決: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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