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廣告違法行為是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廣告違法行為。
(2)廣告違法行為是違反我國廣告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3)廣告違法行為是有過錯的行為。
類型
1.廣告主體資格違法
廣告主體資格違法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參與廣告活動的違法行為。廣告主主體資格違法通常表現為廣告主未取得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不完備,如食品生產企業只有營業執照,沒有衛生許可證等;廣告主從事的廣告活動與其經營範圍不符。廣告經營者主體資格違法表現在未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登記或廣告經營登記;經營過程中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廣告發布者主體資格違法可能表現在:未進行廣告兼營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發布者內部非廣告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業務;廣告發布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如報社擅自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2.經營行為違法
經營行為違法主要表現在:廣告參與者在廣告活動中採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經營、發布欺騙性廣告;經營、發布違禁廣告,即經營、發布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所做的廣告;經營、發布未經審查的廣告等。
3.發布行為違法
發布行為違法主要是指廣告內容或表現形式違法。發布行為違法通常表現在:廣告內容虛假誇大,廣告內容侵權;廣告內容違反禁止性規定,如有的廣告借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宣揚產品;廣告表現形式違法等。
界定
(1)廣告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廣告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主要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2)廣告違法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3)廣告違法行為在客體上必須侵害了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我國廣告管理法規規範三方面秩序:廣告管理秩序,廣告宣傳秩序、廣告經營秩序,廣告經營主體如侵害了上述客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廣告違法行為必須有違反廣告法律、行為法規的一種行為。
廣告違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只具備一個或幾個條件的,不構成廣告違法行為。上述四個條件是構成廣告違法行為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廣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法律責任
廣告當事人違反廣告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時,要接受廣告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處分。這些行政處罰措施有:責令改正;停止發布廣告;公開更正;罰款;沒收廣告費用;停止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等。對於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
2.民事法律責任
依照廣告管理法規,廣告當事人在廣告活動中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以及在廣告中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3.刑事法律責任
廣告法規對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廣告法》關於廣告內容的基本要求以及廣告禁止的情形,偽造、變造廣告審查決定檔案以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人員的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