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擬定有關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調度、監測和調查評價,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負責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認證與審查;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負責河道、水庫等水域的保護管理,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監督實施;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污水的入網審核、許可、發證;指導污水處理及中水回收利用;負責全縣生產、生活用水的供給與管理;擬訂全縣計畫用水方案和節約用水規劃,指導、監督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全縣度汛工程的規劃與建設;負責編制排水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防汛工作意見、編制防汛抗旱預案;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及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的規劃;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
(六)負責編制全縣水利建設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南水北調地方配套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庫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田山灌區和全縣河道、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工作。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水事糾紛。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全縣水務系統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信息統計、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套用和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地質鑽探新技術的研究、試驗、推廣及套用;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4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應急管理和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財務審計科
編制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負責重要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立項申報、審批,經費安排、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監督管理及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
負責涉水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與水政執法工作;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保“兩費”及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水源規劃、污水處理回收利用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鑿井許可、取水許可制度,核發取水許可證;指導、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行業供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
(四)水務管理科
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承擔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河道、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水域的保護;負責全縣水務系統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信息統計、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套用;負責水庫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排水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生產、生活用水的供給;負責城區污水的入網審核、許可、發證;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定、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報告;指導全縣水生態建設;承擔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參與“四荒”治理開發的指導工作。
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引黃灌溉和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項目;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4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由縣水務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審核採礦登記相關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採礦許可證》。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