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區、市、縣委、縣政府有關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縣扶貧開發計畫。
(二)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提出的扶貧開發目標、任務,擬訂全縣扶貧開發的規劃。
(三)負責提出財政扶貧資金,新增扶貧資金的編制,交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討論決定上報市扶貧辦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貫徹落實自治區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辦法;協調監督扶貧資金、物資的使用;組織全縣扶貧狀況的監測和統計。
(五)協調、組織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扶貧開發,檢查、督促落實縣鄉掛鈎扶貧責任制;負責市縣間扶貧協作工作。
(六)會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貧困地區勞務輸出工作。
(七)負責扶貧開發項目的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工作。
(八)負責規劃、協調貧困地區幹部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教育扶貧和科技扶貧。
(九)負責縣的對外交流,接受資助等事項的管理。
(十)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