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縣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地與縣、縣與鄉鎮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負責提出加強全縣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稅收、財務、會計等基礎管理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編制年度縣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管理縣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依法審批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設立;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參與制定全縣巨觀經濟政策,參與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參與全縣國有資源的配置、管理和監督,對全縣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控。管理工資統一發放工作結算。
(五)管理縣財政公共支出;制定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縣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和非經營性資產;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執行住房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財政投入的各項專項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七)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草擬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管理縣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依規章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准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核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登記和轉讓。監交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征繳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占用費;貫徹執行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草擬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縣人民政府的國內外債務。
(十)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實行會計委派或集中核算制度;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
(十一)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調處涉及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承擔全縣財政系統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的法律建設和財政普法工作。
(十二)制定全縣財政的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平安縣財政局內設3個副科級事業單位: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局、項目信貸科。
內設11個職能股室:辦公室、預算股、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服務中心、行政事業(社會保障)財務股、財政監督檢查(會計)股、農牧業財務股、經濟建設股、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