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財務人事股
擬訂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經費管理辦法;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文化市場、“掃黃打非”、榴園書畫院等專項經費;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對系統事業經費使用效能實行監管;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規劃、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指導系統內各單位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類專業人才;研究和推進區直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文化產業股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和跨地區性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產業活動;擬訂並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研究、生產以及直屬藝術團體的體制改革和業務建設,協調指導各種重大文藝活動;組織擬訂並實施對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文化交流計畫;協調辦理文化藝術出訪活動的審核、報批工作,對境外來嶧的文化交流項目實行監督、管理,推進全區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股
承擔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並對全區範圍內文物、非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研究擬定實施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規劃;監督、指導、協調文物管理和非物的傳承保護、搶救性發掘、歷史研究、開發利用等工作;審核、申報區級以上重點文物、非物保護單位及重點文物、非物的保護、發掘、立項工作;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非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及博物館建設、館際間協作、對外交流等工作。
(四)文化市場管理股
擬訂全區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信息共享工程和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推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和農家書屋建設;組織、協調“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管理全區印刷複製業和出版物市場(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印刷、複製、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等;負責全區印刷、複製、發行和出版單位(包括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網際網路、手機出版單位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等單位的設立、變更事項審批工作;負責監管全區文藝演出、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品、動漫、網路文化市場和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負責對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經紀機構、同城連鎖單位設立的相關審核工作;負責舉辦涉外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股
負責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並組織實施監聽監看;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負責廣播電視機構的設立及設施遷建審核工作;承辦對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審批、審核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電視劇製作等國家廣電總局及省廣播影視局審批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電影、電視劇節目管理;負責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進口廣播電視節目管理;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的製作和播出;指導和管理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指導全區的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指導、監管電影、電視劇和電視卡通片的製作;監督檢查廣播電影電視宣傳規定的執行情況。
領導分工
韓玉軍同志主持區文廣新局全面工作,分管財務股;
王傳亮同志分管文化產業股、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股、文化館、博物館;
孟祥德同志分管文化市場管理股、圖書館;
劉國基同志分管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股、區電影公司;
潘元震同志分管辦公室、榴園書畫院、嶧縣三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工作職責
(一)全面貫徹中央、省、市有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在文藝演出、新聞宣傳、廣播電影電視製作、作品出版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把握好文藝創作方向和輿論導向,領導、協調、監督全區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各項工作開展。
(二)貫徹執行國家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法律法規規章;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政執法工作;領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制訂全區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發展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協調指導全區在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建設方面發展規劃及工作事項,貫徹執行國家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等。
(三)指導、協調與監督全區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宣傳和創作。
(四)綜合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公共文化服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開展民眾文化活動,歸口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和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指導和管理區榴園書畫院的業務學習與文化交流工作。
(五)制定區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區電影發行、放映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農村電影放映工程;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做好全區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發射功率配置的審核、報批與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廣播影視技術政策和標準,管理全區廣播影視科技工作;制定全區廣播影視有關技術規程和標準,指導區廣播影視系統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套用;負責全區廣播電視傳輸網的規劃與管理工作;管理全區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大螢幕;管理監督全區廣播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負責全區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對全區廣播電影電視的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六)負責全區演出、娛樂、美術品、動漫等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七)負責全區新聞出版單位行業監管工作;管理全區出版活動(含網際網路出版和手機書刊、手機文學出版業務),監管全區出版物內容;負責全區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負責全區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八) 負責全區印刷業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全區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擬訂全區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宜。
(十一)管理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
(十二)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等單位的設立、變更事項審批;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和設立、變更電影放映單位審批;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打字複印名片印刷企業,圖書報刊零售單位、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單位設立及成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
(十三)負責國家及省級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政部門審批項目的審核上報。
(十四)承辦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相關專業專業職稱、資格的評審與審核報批工作;按照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事業發展需要,組織、指導系統內各單位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類專業人才;研究和推進全區文化、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系統管理體制改革。
(十五)負責全區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系統的對外以及與港澳台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機構的交流、合作等外事工作;組織大型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境外來訪的電視攝製組和中外合拍電視劇,負責出版物進出口管理等工作。
(十六)依據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七)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
(十八)指導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業社團的業務活動。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