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東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職員;
東營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站副站長;
東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
2009年3月任東營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站站長;
2016年12月起任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5日,據東營市紀委訊息: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崔宏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9日,經中共東營市紀委、東營市監委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崔宏海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崔宏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遵守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按照要求報告個人去向;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單位出現塌方式腐敗負有直接責任;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使用“小金庫”。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公款,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崔宏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道德滑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東營市紀委常委會議、東營市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東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崔宏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16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崔宏海(副處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利津縣人民檢察院向利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宏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崔宏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利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至2016年,崔宏海在擔任東營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由山東省利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東營經濟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崔宏海(副處級)貪污、受賄案宣判。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崔宏海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