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成立於2005年4月28日,在崗人員6名,其中負責人一名。主要的工作職責是貫徹執行《婚姻法》,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法律法規檔案,為本縣公民婚姻登記提供保障服務。
(一)機構領導
主任:設副科級領導一名
(二)機構設定
設結婚登記處;離婚登記處;法規諮詢與檔案管理處;辦公室及財務管理處
(三)岐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件;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消受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四)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
5、國家民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五)規範性檔案
1、民政部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的通知(民發[2003]104號)
2、民政部關於印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通知(民發[2003]127號)
3、、民政部關於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
4、陝西省民政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的通知
陝民發[2003]57號
5、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陝民發(2004)12號
6、寶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寶市民發[2005]188號
(六)業務公開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
1、結婚登記: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轄區;
2、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共同到場;
3、達到法定最低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法定配偶;
5、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即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無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二、結婚登記應持的證件:
當事人必須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卡)和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張。
三、離婚登記的條件:
1、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轄區內;
2、雙方完全自願;
3、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共同到場提出申請;
5、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四、離婚登記應持的證件:
當事人必須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卡)結婚證、離婚協定書及離婚當事人各提交大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張。
五、補領婚姻證件:
婚姻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現今仍然維持該婚姻狀況的,當事人申請補領,不同情況的辦理:
1、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補領雙方婚姻證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檔案證明;
3、一方證件遺失的,當事人可持另一方婚姻證件或婚姻檔案證明,以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
4、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本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機關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說明補發。
5、當事人無婚姻登記記錄可查,又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或者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的,補領結婚證的可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補領離婚證的不予受理。
6、補領結婚證後,若涉及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問題,當事人應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
辦公地點:社會保障服務大廳